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办案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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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投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办案机制为营造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良好秩序,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加大对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借用资质挂靠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据2023年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制度和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一、联合查处办案的原则按照“一窗受理、集中研判、统一立案、联合查处”的原则,充分运用综合监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执法办案机关的职能优势,合力打击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

2、刑事责任追究的重大复杂案件,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及时牵头组织各行政监督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召开研判会,提前研判,分析案情,确定下步工作方案。各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联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联合查处办案参与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为联合查处办案的参与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各行政监督部门是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主要提供部门和案情研判会的牵头组织部门,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其他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查办案件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相关单位为协办部门。各

3、部门至少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为联合查处办案组成员,并确定一名为联络员。三、联合查处办案的范围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必须招标的重点工程、房建市政、交通水运、水利、农业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四、联合查处办案的机制(一)信息共享机制。原则上每月定期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交流和疑难问题研究,互相通报重大案情和信息。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办案部门及时向招标投标相关监督部门通报对移送案件(线索)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等有关情况。(二)案件会商机制。对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及时进行专题会商、专案会商,督促、指导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

4、要时可请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共同参与会商。(三)案件移送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过程中,需要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通过行政执法证据共享应用向属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证据材料。属地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证据材料应及时审查、及时受理,对于受理后经初步调查不予立案的案件(线索),及时反馈并协助属地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四)联合查处机制。对涉嫌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复杂围标、串标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应组建联合专案组,抽调各方力量、整合各类资源,集中统一办案,对于尚未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办案部门应提出具体指导性意见或视情况提前介入。五、联合查处办案的程序各行政监督部门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和线索,对案情认定复杂的案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联合查处办案相关部门召开分析研判会,决定是否移送办理以及查处的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等形成意见。根据研判会的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或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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