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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事项名称:道路货运经营许可(不含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证件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告知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武汉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武政20218号X武汉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18号)精神,本行政审批机关就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为:1 .中华
2、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
3、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2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第六条、第八条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 .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 .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
4、驾驶人员:1 ,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 .年龄不超过60周岁;3 .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b(三海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三、事前提交的材料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四、承诺补充提交的材料下列材料,申请人已提交的在内划V,其他材料应当在年月日前补充提交:1.机动车辆行驶
5、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口2.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口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以上材料加盖企业公章)五、承诺的期限效力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企业达到法定经营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审批。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审批。此外,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但其承诺不符合
6、条件的,可以改由一般程序申办。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审批机关作出许可决定之后2个月之内,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该审批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核查或者监管结果及处理建议推送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审批决定。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七、诚信管理审批部门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
7、”的原则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列入诚信档案,并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审批部门按照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标准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同时应终止该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失信情形的,应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至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调整已作出的审批结果。承诺书本企业就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五)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行政审批机关:(盖章)年 月日(签字盖章)年月日(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