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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预备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区预备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备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第三条一般公共预算应当按照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第四条预备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包括水灾、海啸、旱灾、风灾、低温冰冻、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虫灾、疫病灾害等;(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开支;(三
2、)当年预算执行中央、省和XX市新出台政策造成的新增开支;(四)其他不可预见的临时开支。第五条预备费原则上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一)当年预算已作安排,其预算经费已分配落实的;(二)当年预算虽未作安排,但可以在当年支出预算项目中调剂解决的;(三)可以不办或者缓办的。第六条动支预备费程序及审批权限。凡预算未安排的支出,原则上区各预算单位均需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主要领导批转意见后,财政部门根据批转意见,结合财力状况、项目轻重缓急和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汇总平衡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区政府主管领导审签后,5万元(含5万元)以下报常务副区长审定;5万元以上的报常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审定;50万元
3、以上的报区长办公会或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第七条财政部门要做好库款保障,对于区政府安排的预备费要足额进行现金保障;资金使用单位当年应支出完毕,当年未支出完毕,统一收回;以后年度确需使用,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第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遵循节约原则,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之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第九条严格管控预备费资金使用,优先通过优化支出结构调剂其他资金解决。第十条预算年度终了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区财政部门年度决算要求,及时编列年度决算报表,报送区财政局。
4、第十一条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项目,按项目的实际支出用途,列入相应预算支出科目。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备费的审核和管理,应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向区长和常务副区长报告预备费的动支情况。年终报送预备费使用情况汇总。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要做好预警提示,当年预备费支出超过80%要及时向区政府进行书面报告;当年预备费支出到达100%,为避免出现债务问题,需停止对预备费的拨付。第十四条财政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对资金预算执行、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部门(系统)使用预备费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