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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烹调加工制度1 .烹调人员按照食品烹调加工流程操作。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态,不得带病操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 .烹调人员按照要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洗手消毒。制作过程中离开工作场地要脱工作衣帽,再次操作要再次洗手消毒。3 .烹调操作中尝试菜肴口味需使用小勺取汤放在小碗中尝试,尝试后的菜汁不得倒回锅内。加工过程中掉落在地的原材料不得捡拾后再次使用。4 .烹调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调味品,添加剂等原材料。未经过初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厨房。5 .烹调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6 .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7 .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C(热藏)或低于10。C(冷藏)的条件下存放。8 .烹调间保持清洁无杂物,设有通风换气设施,不得在露天场地加工成品。9 .用于烹调加工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