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风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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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廉政风险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和返还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道路、桥梁、交通、农田、水利、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含外埠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返还等工作。第三条按照相关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应对项目主体用工单位依法进行监管,劳动监察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督促用工单位履行缴纳保证金义务。第四条劳动监察大队应对用工单位提供的办

2、理保证金存储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负责保证金存储管理的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核定保证金存储金额,并依据用工单位存储保证金的存款凭证,为其出具加盖劳动监察大队公章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第五条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关于印发在全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的标准核定用工单位的存储金额。(一)首次存储标准: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的425%核定保证金存储金额。(二)调增调减标准:用工单位在上一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可按1%进行调减,调减后的标准不得

3、低于2%;用工单位在上一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存储比例按首次存储标准再调增1%,调增后的标准不得高于6%。用金融机构保函代替的,一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交纳,有违法行为发生的,取消保函代替资格。(三)其他标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为A级和三年内在我县区域内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工单位,现金缴存保证金时可在调减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酌情降低存储比例,以缓减企业资金压力,推动工程加快建设。第六条人社局在合作银行设立统一保证金银行专户,满足用工单位以货币形式缴纳需求,该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第七条发现项目主体和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负债人逃匿或死亡、

4、将工资发放给劳务承包人或不具备用工或承包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及其他情形等造成农民工资拖欠的,经核查确认,劳动监察大队可启动保证金支付程序,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八条因用工单位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启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保证金余额不足的,由该案件的具体办案人员责令用工单位在15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第九条用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凭证和当期工资支付凭证申请返还保证金。劳动监察大队接到申请后,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用工单位去银行结算利息,利息结算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给用工单位。第十条保证金存储和返还情况每年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汇报,年度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查。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一)未按规定对用工单位实施监管、督促其履行缴纳保证金义务的;(二)违规向用工单位出具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的;(三)将保证金存储至其他账户、挪为他用的;(四)违规使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五)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保证金返还手续的;(六)未按规定一次性将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给用工单位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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