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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就业服务局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管理制度第一章业务范围第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超过100%基数)50%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核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50%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第三条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核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其1年实际缴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第四条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核
2、定。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其3年实际缴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向县就业服务局城镇就业科提出申请,提供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就业创业证或毕业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专用票据以及单位(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审批:(一)窗口人员受理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通过信息比对、数据核实等方式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补贴条件的,报科室负责人复核;不符合补贴条件或缺少要件的,及时告知申请
3、单位(企业)或申请人;(二)科室负责人根据相关政策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将单位(企业)或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批;复核未通过的,驳回初审。第七条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一)县就业服务局汇总录入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批表,连同单位(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向县财政部门提交,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二)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就业服务局社保补贴专户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到单位(企业)账户,并将相关信息纳入XX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备查。第三章业务监督第八条建立补贴台账。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及单位(企业)、补贴标准、预算安排及执行情
4、况等纳入XX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甄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及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弄虚做假行为。第九条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第十条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实行年度社会保险补贴公示制度。在县人社局公示板公开、公示发放情况,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过程中,禁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发生。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