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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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提升管理水平,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惠民生、补短板、提品质,奋力实现新时代“三步走”战略目标。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规范化决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范围)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县本级政府财政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下达的预算内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

2、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县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县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县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第三条(决策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公开的原则,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坚持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第二章项目策划与储备第四条(策划方向)策划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政策及产业发展导向,按照“项目跟着战略走”的原则,

3、按照城市建设、产业功能区配套、乡村振兴、民生及社会事业等方面发展需要开展策划。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向:(一)对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环境质量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保障性住房、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公益性项目。第五条(策划来源)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县委县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的行动计划或近期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其他可提供县委县政府相关决策依据的投资项目。(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高起点、高标准策划对全县经

4、济社会发展大局起支撑作用、影响重大的综合性重大建设项目。对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根据各专项发展规划目标以及本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短板,谋划各行业领域近、中、远期重大项目。(二)各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策划产业功能区要素保障,产业配套等项目。(三)各镇(街道)负责策划乡村振兴、与人口规模相匹配的公共服务配套项目。第六条(策划程序)各镇(街道)、部门、产业功能区以及县属国有公司按季度策划一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储备计划建议,编制储备项目方案(含项目建设必要性、紧迫性、可行性和项目点位图、建设内容及规模、预期效益、计划进度、实施方式、建议的建设单位、资金需求及来源),通过县项

5、目管理系统报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末15日之前推送县发改局汇总形成储备计划。第三章项目决策第七条(计划申报)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各镇(街道)、部门、产业功能区以及县属国有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从项目系统储备计划中选取需要启动实施的项目,纳入下一年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分类进行审核。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续建项目(已开工在建的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实施进度、累计完成投资、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来源等;(二)新开工项目(已

6、履行决策程序决定实施的项目)重点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当年建设内容、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时间、资金需求及来源等;(三)拟实施项目(新申请实施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单行材料,重点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必要性、总投资及年度投资规模、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成立合资公司)、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政府间接投资、PPP模式)、资金需求及来源等。(四)储备项目(要素条件暂不具备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建设必要性、总投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方式、资金来源计划、用地保障计划等。第八条(计划审定)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应按以下程序报批执行。(一)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牵头,县发改局具

7、体负责,会同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结合资金、土地等要素匹配情况,按照功能区、片区发展需求,系统研究提出的项目对区域发展的关联性、可行性、必要性,强化投资效益论证,科学研究提出项目的实施主体、建设规模等内容,统筹编制年度计划草案。(二)年度计划草案征求分管县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后,报请县委常委会审定。(四)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县发改局下达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项目系统管理。第九条(计划调整)年度计划实行动态管理。(一)新增项目。年度计划印发后,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或国家、省、市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总投资1

8、00O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县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等相关部门,分管县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报县委常委会审定。(二)终止项目。年度计划内项目因要素保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推进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原决策机构审议后转入储备项目或调出年度计划。第十条(计划作用)经县委县政府决策审定同意的项目年度计划,各部门(单位)须严格执行,并将其作为资金、土地等要素安排、项目审批、开展招投标活动、报建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储备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可启动项

9、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对用地要素暂未落实的项目,用地主管部门应围绕此类项目做好用地规划调整,待要素条件具备后由项目牵头单位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转化实施。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各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申报争取中央、省、市各类资金。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方案审议)年度计划印发后,项目业主应制定实施方案或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初步线型方案、房屋初步形态方案、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资金筹措计划、用地保障计划等),项目实施前需上县重大项目评审联系会议(以下简称县重评会)审定实施方案等材料的项目,按照县重评会实施办法规定程序执行。不在重评会审议范围内的项目,需报项目牵头县领导召开

10、专题会议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项目业主根据年度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0O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批复。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发改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需批复可研的项目经业主申请,由县发改局负责批复。对审议通过确需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可向县发改局申请核准相关事项。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按行业规定履行初步设计审查,其中总投资100O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完成概算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活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已对项目概算进行批复的,按上级批复执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未对概算

11、进行批复的,由县评审中心组织进行投资概算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作为县发改局审批投资概算的依据。EPC(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在招标前也须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多控管理)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方案“多控”监管。经审定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方案等原则上不得调整。PPP项目的总投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和规模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由县住建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水务、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12、、施工过程管理、造价控制等环节的具体细则,规范和细化工程建设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第十四条(投资调整)经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初设的依据,项目在取得立项批复后施工招标前,涉及实施方案变化,确需调整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非重大投资项目报项目分管县领导专题审议并出具会议纪要,属于县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审议范围内的项目,报县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审议后实施。涉及投资调整的,调整金额在50万元以内,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调整金额在50万元一500万元(含)以内,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整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还

13、需报县委常委会审定。县发改局依据审定意见办理审批或调整。第十五条(概算管理)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超过已批准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意见,经项目分管县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议后形成纪要,调整金额500万元(含)以内的,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调整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除以上原因外,突破原批复概算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待处理意见落实后方可申请调整。第五章项目后评价第十六条(确定后评

14、价项目)县发改局商请财政、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投入运营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建设过程评价、竣工验收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后评价结论和经验教训总结等。第十七条(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列入项目后评价的项目业主,应当在收到项目后评价工作通知2个月内,向县发改局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自我总结评价报告,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的内容可以参考项目后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编制。第十八条(提交后评价资料)项目业主在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时,应同时提交项目后评价所需的相关资料。(一

15、)项目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价评审意见、建设用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批复文件等。(二)项目实施文件。征地拆迁、开工许可、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年度投资计划、概算调整报告、施工图设计会审及变更资料、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三)其他资料。项目结(决)算报告及资料、项目运行和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与项目有关的审计报告、稽察报告和统计资料等。第十九条(确定后评价机构)在收到项目业主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县发改局依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项目后

16、评价工作。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后评价工作。第二十条(开展后评价)后评价机构应按照评价要求和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根据业内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在开展后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公众参与,如有必要,可以开展社会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后评价报告中予以客观反映。第二十一条(编制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第二十二条(整改落实)项目后评价发现的问题,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县委县政府。县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明确责任)项目实施单位是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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