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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水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自治区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则,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第五条经过行政执法综合法律知识或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的
2、人员,方能持证上岗。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不谋私利、裁量公正;优质服务、礼貌待人。第七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第八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和处罚违法行为。检查时,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处罚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裁量得当,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
3、示执法证件。第十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司法部门与水利部门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第十一条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年审注册,对因工作岗位变化的执法人员以及执法证到期人员,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第十二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