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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共产党XXXXXX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手册试行党支部目录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7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15第一阶段申请入党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流程图17入党申请书17党支部同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21第二阶段入党积极分子确实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实定、培养和考察流程图23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23群团组织推优表24党员推荐表25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人选记录表26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的会议记录27关于确定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的公示28入党积极分子预备人选公示备案表29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31关于将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32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32关
2、于同意(不同意)同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备案意见34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录表(参考填写模板)35自传35思想汇报37第三阶段发展对象确实定和考察发展对象确实定、审查和培训流程图39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座谈会记录39确定发展对象预备人选意见表40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汇总表41支部委员会对列为发展对象预备人选的会议记录42关于拟确定同志为发展对象的公示43发展对象公示备案表44支部委员会拟确定发展对象会议记录45关于将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46发展对象备案表47关于同意(不同意)将同志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48党员发展对象外调证明材料49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50培训结果52廉洁证明52方案生育证明54关于
3、同志的综合考察报告55第四阶段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接收流程图59对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的会议记录59关于拟接收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的公示60拟接受预备党员公示备案表61关于对接收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进行预审的请示68关于对接收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进行预审的批复69入党志愿书64商讨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会议记录65接收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表决票68接收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票决结果报告单69关于接收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的决议71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的请示72拟预备党员谈话记录73关于对接收同志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的批复74预备党员备案表75第五阶段预备党员
4、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教育、管理和转正流程图77入党宣誓情况表78预备党员记录表79思想汇报80转正申请书81支部委员会对拟转正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82关于同志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公示83拟转正预备党员公示备案表84商讨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会议记录85接收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表决票88接收中国共产党预正式党员票决结果报告单89关于同志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决议90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请示91关于对同志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的批复92附件:关于取消同志入党积极分子身份的决定93关于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的情况报告9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谈话记录95关于取消同志预备党员资格的综合报告
5、97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95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标准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备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持续性重要工作。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方案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
6、,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确实定和培养教育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间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成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国共产党。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
7、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用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疏通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
8、的意见。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用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第十一条党支部每隔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不足,采用改良措施。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
9、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第三章发展对象确实定和考察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根底上,支部委员会商讨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观察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
10、)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个人的意见;(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
11、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直以来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但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很多于三天(或很多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假设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撰写的入党教育材料,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第
12、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商讨认为合格之后,报具备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依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商讨。召开商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商讨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一)发展
13、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说明意见;(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四)和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商讨,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商讨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商讨和表决。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
14、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个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
15、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商讨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直以来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