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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书制度诊断证明书是各级医师根据病情对患者的治疗、病假、体育、劳动、军训I、入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建议所采取的书面形式。因此,各级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必须严肃认真,严格掌握,不循私情。为防止诊断证明书中出现的漏洞和失误,特拟定本制度。一、诊断证明书必须包括两个部分,即诊断和建议。仅开诊断而无建议者无效,不予盖章。二、有关治疗、病假、体育运动损伤者,诊断证明书必须由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三、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但是,若因专科停诊或在值班时间内可由其他科医师代诊,而开具诊断证明书时,可在签名栏的医
2、师二字前写代诊或值班二字,以作识别,不应推托不管。四、凡开出诊断证明书时,均须在病历上或病历本上写明病情及诊断证明的内容,在诊断证明书上扼要写明病情,以资备考。五、急性病的病假一般L3日。较大的手术后和较重的疾病可开假14周。在疾病康复过程中可开半日工作一段时间。开长期半休或全休时必须有足够的根据。六、下列情况,须接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开具诊断证明书。2、因伤害、残疾、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七、司法部门办案时,科室应积极配合,尽量提供方便。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光片)等。八、调换工种和提前退休,由患者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人事部门办理。有关医师可根据病情开具诊断证明书。九、在开具诊断证明书上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拉拢关系、以权谋私、偷盖公章者,按市卫生局医德医风管理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