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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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法律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平安,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措施,防止和削减火灾危害,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1.0.2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自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法律规范执行:本法律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我国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或规定。其次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急性分类第2.().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急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举例见本法律规范附录二。第2.0.2条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一、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火灾危急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表2.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举例,见本法律规范附录三。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应按现行我国标准建筑设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急性分类举例,见本法律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1.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依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急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I.2条石油化工企

3、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开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烧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实行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I.6条大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法律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

4、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注:L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别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次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依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急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井应避

5、开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2.3条液化危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3.2.4条当厂区采纳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3.2.5条液化烧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空气分别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烘、其他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

6、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3.2.9条采纳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生产区不应种机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四周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机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烧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阻碍消防操作。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

7、,应按相邻最近的设施、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法律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第三节厂内道路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3.3.2条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I的道路,应避开与同一条铁路平交:若必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长部分,应避开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纳双车道:若

8、为单车道应满意错车要求。第3.3.5条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终点式消防车道。第3.3.6条液化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第3.3.7条在液化烧、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Om时,其间尚应

9、增设消防车道。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四周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烽、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四节厂内铁路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4.2条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第3.4.3条当液化烧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烧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第3.4.4条在液化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第

10、3.4.5条当液化烧、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终点线时,其车档至最终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O第3.4.6条液化烽、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3.4.7条液化烧、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第3.4.8条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IO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

11、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施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实行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第3.5.7条布置在大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

12、等,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第四章工艺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工艺设施(以下简称设施)、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施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纳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型层可采纳沥青砂;二、设施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纳非燃烧材料,当设施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纳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纳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我国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1.2条设施和管道应依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急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

13、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爱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第4.1.3条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我国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次节装置内布置第4.2.1条设施、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法律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I的规定。设施、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I第4.2.2条为防止结焦、堵塞,掌握温降、压降,避开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施,牢靠近布置。第4.2.3条分谣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储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施亲密相关的设施,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4.2.4条阳茶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

14、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第4.2.5条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第4.2.6条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与相邻的设施、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4.2.7条可燃气体、液化烧、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与工艺设施的防火间距不限。第4.2.8条布置在爆炸危急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一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第4.2.9条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施、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施、建筑物的防火间

15、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10条设施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急场所范围。爆炸危急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我国标准爆炸和火灾危急环境电力装置设计法律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施,可布置在建筑场内。第4.2.11条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IOoOOm的2次方的设施建筑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I(XXX)平方m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道路。第4.2.12条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置内应设贯穿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穿式道路;二、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第4.2.13条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宣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掌握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第4.2.14条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燃、甲,类液体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4.2.15条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燃设施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4.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并应能防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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