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三品”安全检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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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汽车客运站“三品”安全检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有效查堵“三品”进站上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XXXX汽运分公司所属汽车客运站及重点岗位人员。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三品”安全检查是指汽车客运站在候车厅入口及行包托运处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及托运行包进行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禁品的检查(以下简称“安检”)。第四条本规范所称易燃品、易爆品、危禁品(简称“三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

2、危及公共安全的物品(详见附件目录)。第五条安检工作坚持逢包必检、逢液必检、逢疑必查原则。逢包必检:是指对进站旅客携带、行包、托运行李物品全部进行过机安检检查。逢液必检:是指对进站旅客随身、行包、托运行李物品中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查。逢疑必查:是指对安检机发现或目测发现的可疑物品进行开包检查。第二章安检管理职责第五条客运站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安检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考核;(二)负责组织安检人员岗位培训及参与职能部门组织的专项培训,做到考核合格上岗。(三)负责安检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及相关保障工作。(四)负责安检工作的日常督导及投诉的受理、核查和反馈等工作。(五)负责对安检查处

3、有争议物品,协助警方进行处理等。第六条行包安检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一)负责主动引导凭票进站旅客有序进行行包及随身物品的“三品”检查。发现可疑物品应要求旅客配合检查自行开包查验,严禁旅客携带“三品”进站上车,对行包安检结果负责。(二)熟练掌握安检业务技能,了解各种类型危险品的性能和特征,善于观察、具有鉴别各类危险品的能力。(三)旅客拒绝配合安全检查或违反相关规定携带、托运违禁物品的,应当拒绝提供乘车服务;遇重大突发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公安部门及值班站长现场处置。(四)收缴的“三品”应做好登记、保管,按规定及时上交或处理。工作期间要填写好行包安检记录。(五)工作期间严禁脱岗或在岗不履职尽责。第七条值

4、班站长、安全员负责安检员日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现场管理。第三章安检设备及人员配备第八条安检检查点设在汽车客运站候车厅入口处(对未经候车厅进入车站的托运行包,应在行包受理处配置安检设备或人工开包进行安检)。安全检查点应配备X光检测仪(可增加配备便携式金属探测仪),并设置安检通道、安检指示标识、引导带等辅助设施。第九条安检人员配置(一)安检点每班至少配备二名安检员(一人负责X光检测,一人负责引导、识疑、开包检查)。(二)安检点每班确定一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检工作,并承担安检区域秩序维护、查缴物品移交及安检记录等工作。第四章安检实施第十条主要程序:(一)识疑:安检岗位引导人员应按照“逢包必检”原则,

5、对进入安检区域人员及携带物品应先行辨识,发现可疑情况应主动询问和重点检查。对不能排除嫌疑或不配合的,应及时报告值班站长或分管安全领导,并与驻站民警取得联系。1.可疑物品:主要指汽油、油漆、压缩气体、钢瓶等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征的物品,能够盛装易燃液体的桶、罐、瓶等各类较大形状的容器,旅客携带或托运较大形状的塑料袋、尼龙袋、纺织品袋等物品,旅客携带的异常形状或规格的物品,其他可疑物品。2可疑人员:主要是指着装异常或与其身份明显不符,或与季节不协调,或穿着不整洁人员;在车站反复逗留,四处乱看,犹豫徘徊,不符合一般乘车行为特征人员;疑似精神不正常人员;持有相关证件涉假嫌疑人员;其他可疑人员。(二)引

6、导:安检岗位引导人员引导旅客将行李物品放置X光检测仪行李传送带上送检,要求旅客饮用随身携带的液体,不能饮用的应现场检查确认类别。(三)检测:安检岗位检测人员通过X光检测仪对物品进行检测,X光检测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开包检查:1.图像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物品性质;2 .有疑利器、电池、导线、粉末状、液体状等物品;3 .容器、瓷器等物品;4 .其他可疑情况。(四)开包:按照“逢疑必查”要求,对需开包检查的物品,安检人员应向物主说明情况,并请物主自行打开行包接受检查,或经物主同意后,由安检人员开包检查。(五)登记:安检人员应规范填写行包安检工作日志,逐项记录安检工作情况。第十一条安检员发现禁止

7、携带和托运的危禁物品时,应当场收缴,并将携带人、托运人送车站安保部门或驻站民警室依规处理。第十二条发现旅客有超过规定数量的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时,可以由旅客选择交送站亲友带回或将该物品上交车站安保部门后方可进站乘车。第十三条安检员发现旅客有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托运)的物品时,旅客应当交由相关工作人员放置于行李舱或自行妥善处置。第十四条旅客或托运人不配合安检时,安检人员应做好解释工作,若经劝告仍不接受安检,应阻止其进站;经劝阻无效,仍强行进站或滞留现场扰乱秩序的,应立即报告值班站长、车站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领导、驻站民警室或拨打IlO报警电话。第十五条安检人员须对查缴的危禁物品在三品收

8、缴处理记录本上进行登记,并移交车站安保部门管理。第五章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安检人员应做好上班岗前准备、换班岗中交接、下班离岗作业,具体要求如下:(一)岗位准备:1.上岗前应检查安检设备及相关工作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做好X光检测仪等安检设备的调试、保洁工作。2 .在安检区内设置引导隔离带和人员疏导通道。3 .相互检查仪容仪表、着装或身份标示佩戴情况,并做好安检登记准备。4 .当班组长对当班岗位工作进行安排、布置。(二)岗中交接:1.交接班应当面检查,确认安检设备及相关用品的齐备、完好情况,并交接填写安检登记记录。5 .交接班内容应包括:领导指示、安检情况、设备情况、待处理事项、应注意事项等。6 .交班

9、人员在接班人员完成岗位接替后方可离岗。(三)离岗作业:1.关闭设备和电源,清点检查设备及相关辅助用品,并做好工作记录。2 .对安检设备进行保洁,其他用品入库有序保管。3 .做好当日安检工作数据统计、安检记录及物品的处理工作。安检记录应填写规范、登记清楚,当班组长签字后报相关部门或值班站长。值班站长、安全员应每周不定期对安检记录进行抽查。第十七条安检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标识,坚守岗位,认真履责,不得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活动,不准擅自离岗,不准玩手机,不准聚集聊天,严禁将收缴物品占为己有。第十八条安检人员每年不少于1次参加安检知识学习培训。第十九条安检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

10、务、细心谨慎”的原则。遇有老、弱、病、残、孕等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旅客,安检人员应主动上前给予帮助,严禁对孕妇使用便携式金属探测仪进行人身检查。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条违反本规范应实行责任追究;造成企业财产和经济损失,或对企业信誉、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从严问责。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纠正;对情节较为严重的,应视情一并处罚50500元:(一)未统一着装,未佩戴“三品”检查标志、标识;(二)擅自离岗或聚集聊天;

11、(三)从事与安检工作无关活动;(四)无正当理由,未启动安检设备;(五)人为原因造成安检设备故障;(六)未做到“逢包必检、逢液必检”,有行包及液体未检、漏检进站;(七)未做到“逢疑必查”,有危险品进站上车;(八)不主动引导、未文明服务,导致安检区域秩序混乱,或与旅客发生纠纷,或受到旅客投诉;(九)无故不参加安检培训;(十)未按时填写安检记录、交接班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十一)查缴物品遗失,或擅自返还,或占为己有;(十二)不符合本工作规范或日常工作要求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按职责分工对值班站长、安全员、分管安全领导进行问责,每例(次)视情处罚责任人50500元:(一)未按规定

12、组织安检人员岗位培训,安检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二)安检设备出现故障未及时送修;(三)未组织对安检人员日常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四)在保持安检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现场秩序、协调处理可疑人员和查缴物品等方面未尽到管理责任;(五)对安检人员违反本工作规范行为视而不见;(六)对旅客投诉未按规定处理、回复;(七)不符合本工作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受到上级公司、上级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检查通报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不符合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加重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绩效考核管理。因违反制度引发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安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

13、行责任追究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现行规定如有抵触的按本规范执行。如与上级制度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起执行禁止携带、托运的物品目录一、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器具(含零部件及仿制品)。二、爆炸物品:(一)各类弹药;(二)各类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引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烟花、爆竹等。三、管制刀具:匕首、弹簧刀、单刀、双刀、三棱刀等刀具。四、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烧为主要特征的: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乙焕、丙烯、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可燃毒性压缩气体,汽、煤、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醛、油漆、稀、香蕉水、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易燃液体。五、毒害品氟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及具有可燃助燃的毒害品。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钾、硫、硝酸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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