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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管理,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委员会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全省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第三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第四条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规划技术委员会建设;(
2、二)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三)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估;(四)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涉及部门较多的技术委员会;(五)组织开展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六)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五条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本行业技术委员会规划、管理建议;(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三)指导、协调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四)推荐本行业专家参加技术委员会;(五)督促、指导本行业技术委员会定期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六)其他与技
3、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履行下列职责:(-)分析本专业领域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和标准体系的建议;(二)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论证、预审、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三)协助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四)开展或参与本专业领域内标准宣贯、培训,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等工作;(五)建立和管理相关标准化工作档案;(六)承担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七)技术委员会可以接受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开展与本专业领域有关
4、的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对技术委员会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技术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2。教育科研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检测及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等可以作为公共利益方代表。标准化主管部门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技术委员会担任职务。第八条技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1人。设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各1人,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均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在同一技术委员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总体委员人数18%,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
5、人不得同时在3个以上技术委员会担任委员。需要时可聘请省内外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技术委员会顾问,且人数一般不得超过5人。顾问无表决权。第九条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省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决定、处理技术委员会重大事项,指导技术委员会履行职责。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审查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第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事
6、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担,并具备以下条件:(-)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二)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和影响力;(三)主导制修订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四)能够为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提供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并设有会计机构和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五)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秘书处的具体职责,由所在技术委员会的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第十一条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向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7、报告工作,协助主任委员向标准化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技术委员会工作。副秘书长可受秘书长的委托履行秘书长的职责。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四)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
8、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复审、技术委员会年会等;(三)积极参与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以及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五)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第十五条专业领域有关联的技术委员会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
9、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活动,但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第三章组建要求和程序第十六条组建技术委员会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一)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符合全省标准化战略发展方向;(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三)标准体系框架明确,有较多标准化工作需求;(四)专业领域清晰,与现有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无交叉重叠。业务范围能纳入现有技术委员会的,不得组建新的技术委员会。第十七条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程序为: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Lo第十八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填写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见附件1),
10、行业主管部门对秘书处承担单位的筹建申请提出推荐建议的,签署意见,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经评审符合组建条件的,对外公示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全国标委会组织、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筹建。第十九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筹建工作,并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行业主管部门筹建技术委员会的相关文件;(二)技术委员会筹建情况说明;(三)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委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
11、经费管理制度等;(四)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包括工作原则、秘书处工作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框架、标准体系表草案和5年工作规划;(六)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委员汇总表和委员登记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七)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见附件5)。秘书处承担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秘书处承担单位进行调整。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商行业主管部门更换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技术委
12、员会的筹建。第二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顺序号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注,为JL/TCXXX。第二十二条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告成立。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技术委员会应当填写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情况表(附件6),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并抄送行业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
13、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二)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四)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五)地方标准送审稿;(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四)(五)(六)(七)事项审议时,应当提交全体委员表决,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3/4o参加投票委员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1/4,方为通过。表决结果应当形成决议,记入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秘书处承担单位应该在届满前3个月公开征集委员,拟定
14、换届方案,向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换届相关文件;(二)本届技术委员会工作总结及下届技术委员会工作计划;(三)本届技术委员会经费筹集和支出情况;(四)下届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五)下届技术委员会基本信息表、委员汇总表和委员登记表;(六)下届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人员、经费、办公场所与设施等方面的支持情况表。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技术委员会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对技术委员会换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换届条件的,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第二十七条对批复换届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批
15、复换届后2个月内组织召开技术委员会换届会议,履行换届程序。第二十八条对决定重新组建的技术委员会,标准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重组方案。技术委员会重组工作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行业标准化对口变化需求,技术委员会可提出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调整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化主管部门对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第二十九条对技术委员会任期内秘书处承担单位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技术委员会组建相关要求执行。第三十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委员的调整由技术委员会自行决定,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l5o第三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的印章由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标准化主管部门。技术委员会的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