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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评价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量化测评和民主评议两部分组成,其中量化测评的评价标准如下: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满足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民政部公布的各地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即家庭人均年收入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X12);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消费需低于600元/月,600元包括餐费、日常洗理费、日常学习用品费、通讯费(包含上网费)、日常交通费(不包含寒暑假探亲火车票)。3、上一学年中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社会组织赠予的除外):1)购买单价超过5000元的笔记本电脑、超过2000元的平板电脑、手机及娱乐设施;2)购买单价超过500元的自行车、超过300元的运动器材、乐器等;3)购买金额较高的进口知名化妆品、衣物等;4)多次聚餐请客、赠人物品等,且花费较大的;5)参与赌博、出入酒吧、高级会所等;6)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勤工助学以及相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