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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我市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DB33/T1222-2020)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新建项目配套设置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项目主要指住宅小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商场、酒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公园、旅游景点、公园绿地、工业区以及其他大型公共
2、建筑。(二)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群众、卫生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镇人民政府(东部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负责编制所在地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环境卫生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应按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五)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将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具体要
3、求在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选址)中予以明确。(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新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于环境卫生配套设施配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七)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实施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或取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内容。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随时跟踪监督环境卫生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和情况,对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取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内容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方案限期整改,确需改变环境卫生设施设计方案的,需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八)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等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二、加
4、强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一)新建项目配套公共厕所建设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布点,配套公共厕所需面向社会公众服务。以下新建项目需设置城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1.住宅小区、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广场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2.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等。(二)新建项目应按照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周边环境,设置日常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点等设施。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1)新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服务半径不应大于30Onb其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8万行
5、或居住人口不大于2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60m2;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2万肝或居住人口不大于3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80门;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6万或居住人口不大于4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100m2;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20万行或居住人口不大于5000人的住宅小区,不应小于120m2o(2)学校、医院、商场、酒店、集贸市场、商业综合体、超过100O人以上企事业单位、村民点建设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的公共建设项目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面积不宜少于80户。2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1)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应按日常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分类收集容器。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点服
6、务半径不应超过70m。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mo室外收集点与相邻建筑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o(2)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可采用候车亭式或建造垃圾收集容器间,住宅小区、村民点的内部道路内侧或外侧可设置港湾式垃圾收集点。高层建筑每300户可设置一处候车亭式生活垃圾收集点。候车亭式的雨棚应覆盖垃圾收集点,尺寸不宜小于3.5m(长度)2m(宽度)。候车亭式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收集容器间均应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3)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地面应硬化处理,宜与小区道路同高,有高差时需设置斜坡,应设置洗手池、排水、摄像头等设施。(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收集容器的设置应与定时、定点垃圾收运方式相
7、匹配。收集容器数量应根据生活垃圾排放量、垃圾分类种类以及收集容器容量确定。每个收集点可设3个10个垃圾收集容器。3 .新建住宅小区应至少设置一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的存放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应分类存放。(1)存放点的占地面积宜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的住宅小区,不小于3011f;建筑面积大于10万Itf的住宅小区,不小于50nf0(2)存放点内应划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区,分类堆放。周边应设置实体围挡和实体门,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m,且不宜超过2.5m;地面应硬化,宜与小区道路同高;上方宜搭设迷彩棚架、植物棚架等遮盖设施。三、加强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
8、维护和管理(一)垃圾日排放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附录A的规定。(二)新建项目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必须保证设施内给排水、供电等设施配套齐全。(三)新建项目竣工后,需按照规范要求对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进行验收。不符合建设标准、建设规范及规划设计的,不能交付使用,建设单位需在限定期限内予以整改,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四)未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需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拆一补一”的原则进行再建,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五)临时停用、关闭、闲置和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设施、场所,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实施,否则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四、附则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