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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会计交接E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1.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或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处理完毕,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会计交接时,应交接的主要事项有:有关印鉴、现金、会计凭证、帐簿、报表、文件、财务制度和其他会计资料。1.4、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时,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院长监交。1.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必须以书面形式,交接表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缺项。2、会计档案管理2.1、 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单位预
2、算和经济合同等会计专业资料属于会计档案范畴。这些档案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2.2、 财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上级财政机关及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2.3、 每年终了,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2.4、 会计档案向外提供使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撤散卷册,并按期归还。会计档案对内调阅时,要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经过院长批准,同时要有正式介绍信,并办理借阅手续。2.5、 会计档案管理期间和销毁手续,按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1. 6、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