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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提高报告的效率和质量,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检测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本院为法定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2、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按要求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通知疫情报告人员。3、报告病种: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
2、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痢疾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4、由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传染病的资料收集、审核、上报、订正和查重工作,并定期进行疫情资料分析。5、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禽流感的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
3、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疫病爆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对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其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爆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6、医院各门诊分别建立传染病门诊日志,肠道门诊设立肠道门诊日志,对各类传染病予以详细登记,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住院部临床科室要建立出入院登记本,对本科所有入院传染病病人进行详细登记,按照规定及时上报。实验室应根据化验结果,对所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患者进行疫情报告。7、对报告病人诊断变更、病人死亡或填写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发现漏报的传染病,应及时补报。8、传染病报告卡应使用钢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规范,字迹清楚。9、本院任何人员不得瞒报、漏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