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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实施办法一、医疗事故争议上报1 .科室发生医患纠纷,应及时报告医务科,非正常工作时间应及时报告院总值班。2 .重大医疗事故争议或医疗责任事故应按规定的时间报告分管院长,妨碍医院工作秩序者应及时通报保卫科或公安部门,并由医务科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二、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置1、一般性的医疗纠纷可由科室主任或护士长接待调解,报医务科备案。2、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报医务科或院总值班后,由医务科或院总值班及保卫科按有关程序处理。处理时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1)维护医院、病房诊疗工作秩序;(2)指导帮助科室做好病人救治、康复等诊疗工作,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努力防止不良
2、后果的扩大,尽可能减轻对病人的损害程度;(3)病人死亡后尸体应按规定时间移送殡仪馆并争取尸体解剖;(4)封存病历(或复印客观病历)及其他有关物品和资料;(5)告知病人处理途径(协商解决、上级部门主持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途径解决),并争取司法途径解决,建议患方提交书面投诉材料;(6)医务科责成科室组织认真讨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是诊断的准确性、治疗措施的合理性和及时性、死亡原因等,认真找出薄弱环节、存在缺陷和应该吸取的教训等;(7)医院组织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当事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必须到场汇报诊治经过及科室讨论结果,通过与会专家讨论,确定是否有医疗缺陷及其程度,同时确
3、定医院、科室、治疗组和个人的责任程度;(8)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在医务科组织的协商中,相关科室的科主任或科主任指定人员全过程参与和商谈,以解答关键技术问题;(9)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者,所在科室需针对诉状认真准备好答辩词,在医务科和法律顾问的指导下,由科室确定12人(可以是科室负责人)出庭作证和答辩。(IO)与病人协商解决或主持调解的医疗纠纷,其补偿款额应根据过错性质及参与度,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征得所在科室及当事人同意。处理结束后,按医院相关规定就实际赔偿额再行兑现处理(造成患者死亡的,医院赔付金额不超过4万;未造成患者死亡的,医院赔付金额不超过3万。超过限额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理,并追究科室管
4、理责任)。(11)法院判赔的,当事人不愿再上诉或终审判决的,由医院直接支付。医院并按相关规定与科室和当事人兑现处理。三、责任追究1、经济补偿部分严格按照“医疗风险基金及其管理办法”执行。2、实行医疗纠纷处理结果公示制度。公示形式为周会通报,公示内容为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和投票的结果。3、行政处罚(1)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争议,根据医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的有关医疗缺陷及其严重程度,一般医疗差错者由医务科在科室内通报批评,有较严重的医疗差错者由分管院长在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科室的当年评优资格,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优。有重大医疗缺陷者除上述处理外,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不称职。未经省、
5、市医学会鉴定,但经医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讨论确有重大责任的医疗事故争议可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2)经省、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事故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属一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资格,医院予以解聘,留院察看一年;属二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医院给予行政记大过,年度考核不称职,取消一次晋升职称资格;属三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年度考核不称职;属四级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全院通报批评。(3)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如科室在管理上有失职行为,应追究科主任管理责任,直至科室停业整顿,职能部门和院领导负有管理责任者,同样追究行政责任。四、奖励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医院除返还一定数额的医疗风险基金外,年终再由院长办公会提出表彰,并作为先进科室评选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