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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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有关规定,按照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临市监发(2023)119号)、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翼市监发(2023)6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特制定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2023年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县级散煤污染专项整治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一、抽样(一)现场抽样。抽样

2、有我局确定的第三方抽样机构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民用散煤抽样;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样品有抽样人员携带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二)抽样方法及数量。抽样按照GB/T475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进行取样,抽取至少5公斤民用散煤或20块型煤,平均分成2份,分别作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并由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进行确认。(三)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样品应采用包装材料全部包裹,封条应加盖公章,要封在包装物的有效部位,并采取防拆封措施,同时,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字确认,备用样品存放于该企业,民用散煤销售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四)抽样单。按有关

3、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注明“对抽样无异议”,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分别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被抽样单位代表(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二、检验项目及指标1、民用散煤检验项目和指标项目单位技术要求检验项目无烟煤烟煤挥发分a%12.0037.00全硫%0.50灰分.%10.00磷含量%0.100氯含量%0.150碑含量ug/g20汞含量dUg/g0.250氟含量Ug/g200煤粉含量C%202、民用型煤检验项目和指标项目单位蜂窝煤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发热量MJ/kg221.00全硫%0.50挥发分0%12.OO冷压强度N/个2600磷含量%0.100氯含量%0.150珅含量ug/g20汞含量dug/g0.250氟含量Rg/g2003.其他区域控制指标:民用煤及制品硫含量WO.5%,灰分W15%三、依据标准民用散煤GB34169-2017民用型煤GB34170-2017四、判定规则依据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散煤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临市监发(2023)119号文件进行判断。本实施细则由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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