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值税专票开具、传递及列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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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增值税专票开具、传递及列账管理制度一、发票取得:(1)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签名、备注等要素进行审核。(2)一次购买物品较多的(即一张发票上无法全部列明所购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详细情况的),应专门列出详细清单,和税务发票核对相符后加盖收款方发票章和发票一起入账:发票如只写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汽车配件”、“油料”等笼统品名而无明细

2、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清单必须是随发票打印出来的,手写的无效。3、不合规发票处理:经办人严格审核发票是否合规,对于不合规发票坚决不予列销,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1)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2)发票打印错格压线;(3)发票折叠损坏;(4)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5)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6)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7)发票联未经复写;(8)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9)假发票或已换版作废的发票;(10)白条或收据(含公司内部收据);(11)开具日期为以前年度;(12)国

3、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4、发票传递:(1)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票之日起15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报销制度处理。(2)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上签字确认。(3)业务部门传递给财务部门的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5、发票的认证:(1)当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信息错误等无法认证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将发票退回,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当发生合同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

4、等需要退货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应当及时联系供应商,沟通开票事宜。如发票未认证的,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票已认证的,联系供应商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5)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原始凭证。(6)对于发票丢失人按有限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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