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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宁波市消费券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消费券扩面升级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发放和使用,加强消费券管理,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券,是指以政府出资的方式,向消费主体发放的在规定时间内用于抵扣商品或服务金额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本办法所称消费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消费券资金是指由财政统筹安排,以消费券的形式用于开展全市促消费活动,激活消费动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带动全市经济增长
2、的专项资金。第四条消费券的发放和使用,需遵循以下四个原则:(一)坚持公平公开原则,明确发放模式与使用规则,做到发放使用过程公平透明,切实发挥消费券惠民助企作用。(二)坚持精准引导原则,以带动消费和赋能经济为导向,科学设计、精准发放,有效发挥消费券杠杆撬动作用,帮助培育重点行业和中小微企业。(三)坚持规范管理原则,以数字化平台为依托,加强消费券发放、核销、评估等全流程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坚持业态培优原则,加强消费券创新设计,扩展各类场景应用,培育新消费业态,做大专业服务业市场规模,提升现代服务业能级。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依托宁波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设立消费券工作协
3、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市消费券发放管理工作,研究发放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消费券协调机制召集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召集人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召集人由相关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体育局、市大数据局、市支援合作局、市服务业局、市总工会、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第六条消费券工作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机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
4、担任,副主任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局分管领导担任。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消费券协调机制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制订消费券扩面升级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每期实施方案,督促落实消费券协调机制议定事项。第七条消费券发放部门根据印发的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开展消费券发放实施、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消费券财政资金保障,督促各地落实配套资金,并选择部分领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经营秩序和监管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打击虚假消费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市审计局牵头组织全市消费券审计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消费券发放管理工作。第八条消费券发放
5、实行市县一体、统筹实施,各地按照市级总体方案、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方向、额度,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本地消费券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消费券发放部门研究提出本领域次年度消费券预算申请,包括券种设计、资金需求、带动指标目标等,并在年度预算申报期限内提交协调机制办公室。协调机制办公室统筹研究提出消费券年度资金预算建议并纳入全市预算管理,市级和各地财政资金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第十条协调机制办公室结合全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批复、经济社会形势及各部门资金预算需求,形成消费券年度计划,明确总体资金额度、发放领域、各领域资金分配、每期发放安排、各地承担额度等,提交消费券协调机制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各
6、地根据市级年度计划,制订各地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根据年度计划,消费券发放部门细化提出各领域每期消费券发放工作安排,协调机制办公室审核后汇总形成每期实施方案,报消费券协调机制同意后印发实施。第十二条消费券发放部门和各地及时对每期消费券发放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协调机制办公室根据各领域绩效评价结果,优化下一期消费券实施方案。协调机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消费券年度绩效评价,提交消费券协调机制审议。第十三条在数字化平台设立消费券资金专用监管账户,每期实施方案印发后,财政资金拨付至消费券发放部门。发放部门和数字化平台签订委托发放合同,每期活动开始前,消费券资金由发放部门拨付至数字化平台消费券资金专用监
7、管账户。第十四条数字化平台根据活动期间消费券实际核销的金额进行结算,在每期发放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核销数据结算报表,包括消费券发放数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使用人数、撬动总额、拉动效应等。第四章平台管理第十五条搭建全市统一的消费券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展消费券发放核销、数据监测分析和风险预警防控,实现消费券活动统一发布、资金统一拨付、数据统一分析、风险统一防控,打造“阿拉来消费”品牌。第十六条组建国企控股运营公司,专业化运营数字化平台。第十七条消费主体在数字化平台注册报名后,通过抢券、摇号、定向或线下现场领用等形式领取消费券。第十八条消费主体使用消费券时,数字化平台应即时下达资金拨
8、付指令并进行核销。企业服务项目等特殊券种的使用须经复核确认,再由平台将资金拨付至商户。第十九条消费券发放产生的数据归政府所有。数字化平台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为政府优化决策提供依据。第五章参与商户的确定与管理第二十条参与商户是指在宁波市区域内登记注册、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具备消费券抵扣条件的市场主体,特殊消费券参与商户可扩大至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参与商户应具有良好的公共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在此前消费券发放过程中未有违规行为。第二H条参与商户应符合与消费券相适应的业态条件和场景要求,通过数字化平台提供的报名入口自主报名,报名时应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审核通过后参与消费券活
9、动。第二十二条参与商户应承诺活动期间不得借机提高商品、服务价格,不得以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现行折扣等优惠措施,并主动接受监督。被举报借机上浮价格的商户,一经查实即取消参与活动资格。鼓励参与商户、金融机构等在政府消费券活动期间叠加安排优惠让利活动。第二十三条参与商户须保障消费主体在其经营场所内便利有效使用消费券,配合开展宣传推广、数据监测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第六章消费券的种类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消费券可分为个人消费券和企业消费券两大类。(一)个人消费券。面向零售商品、餐饮住宿、文旅休闲、体育健身等重点领域,设计个人消费券,主要为自然人提供商品和服务。(二)企业消费券。面向科技服务、商务服务、信
10、息服务等重点领域,设计企业消费券,主要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鼓励针对特定人群、专属活动进行券种组合设计,创新拓展数字人民币应用场景,助推消费券发放精准直达。第二十五条消费券性质为电子券,具有唯一性,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设定券面金额、有效期和使用规则,逾期未使用的消费券自动过期回笼。每期活动结束后消费券结余资金及时退回。第二十六条消费主体满足消费券使用条件时,按规定自动抵扣相应金额,个人消费券和企业消费券抵扣额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消费成交额的30%,政策重点鼓励消费领域抵扣比例可适度上调,最高不得超过50%。第二十七条消费券不得直接兑换现金,禁止在使用时找零或者替代现金找零,禁止倒买倒卖和反
11、复流通。单张消费券应在消费主体享受参与商户其他优惠后的实际成交价内一次性使用。第二十八条为保证消费券的普惠性和带动性,可设置个人和企业的领券数量或金额上限。具体标准以每一期消费券实施方案为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市审计局对部门消费券发放工作进行年度审计,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后报消费券协调机制。第三十条数字化平台做好参与商户和消费主体的服务和监督,加强风险防控预警,发现违规或安全隐患要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第三十一条消费券发放部门加强对参与商户的业务培训和宣讲;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恶意套现、管理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商户或消费主体,取消参与资格。第三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肃处置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次充好等行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市公安局要严厉打击虚假消费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为全市范围内关于消费券管理的唯一办法,各地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