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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制度,推动全区抽水蓄能高质量发展,构建清洁能源“一基地、两示范”发展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能发新能(202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管理,包含常规抽水蓄能项目和混合式抽水蓄能项目。第三条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抽水蓄能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纳规第四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
2、划有关要求,制定自治区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提出自治区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总体目标及分阶段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布局、保障措施和五年核准工作计划等。第五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区电力供需形势及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建设情况,结合生态环保要求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包括重点实施项目建设时序调整、储备项目调整为重点实施项目、新增纳入规划项目、项目调出规划等。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可适时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调整建议。第六条储备项目调整为重点实施项目以及新增纳入规划的项目,应当提供自治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自
3、然保护区等环境限制因素的意见以及项目纳规分析报告。项目纳规分析报告应达到抽水蓄能项目选点规划深度。调整项目布局、装机容量以及投产时序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第三章项目配置第七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实施方案优选抽水蓄能项目投资主体。对纳入国家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实施抽水蓄能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化竞争方式优选投资主体。对承担西藏电网调峰调频和安全保障作用的抽水蓄能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投资主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抽水蓄能项目投资建设。抽水蓄能项目市场化竞争配置办法由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八条支持水风光储多能互补基地发展,基地周边配套的抽水蓄能项目优先配置给基地一体化项
4、目开发企业。依托常规水电站增建的混合式抽水蓄能项目,支持水电站本体投资主体优先投资建设。第九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抽水蓄能项目投资主体优选配置结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第十条经审核确定的投资主体应按核准工作计划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对未按核准工作计划推进的抽水蓄能项目,经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调整投资主体。第四章项目核准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应附送项目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批复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
5、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第十三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抽水蓄能项目核准文件的重要事项,包括项目投资主体、项目站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指标等。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第十四条抽水蓄能项目在正式开工建设前,除了提供项目申请报告附送文件之外,项目单位还应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手续。第
6、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要优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协调服务,积极支持项目单位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推动项目建设。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及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以及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关于水电工程验收的规定,及时开展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未通过,不得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第十七条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安全监管和质量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