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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集团XX法律意见书的声明致: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XX医学”,依上下文而定)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XX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XX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计划(以
2、下简称“XX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XX计划调整及第四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XX医学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二)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XX医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三)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
3、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XX医学的说明予以引述。(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