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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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时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

2、境治理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努力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样板”。(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实现全县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2023年10月底前,完成全县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清单;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整治工作;2024年6月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和“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12月底前,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回头看”,依托“碧水提质”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

3、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二、主要任务(一)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1.开展三级排查。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综合运用技术手段,结合历史排污口排查清单和“浙里碧水”有关数据,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三级排查中第一级排查为遥感航测及图像解译,按照全覆盖的要求组织实施遥感航测,解译、标记疑似排污口和可疑区域;第二级排查为现场排查,组织人员徒步网格化排查所有岸线,核实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信息和非排口,登记非排口、新发现的

4、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查明排污情况;第三级排查为技术装备详查,集中组织无人机、红外热像仪、无人船、探地雷达、机器人等技术装备,从空中、水面、水下、地面、地下等层级,开展问题排污口信息复核和热点区域精细核查。(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治水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建立“一口一档”清单。根据排查掌握的排污口底数信息,建立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一口一档”清单,并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I2322021),在“碧水提质”应用中进行相应的编码和命名。(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

5、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相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在全面掌握排污(水)管网分布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量选取排污显著的典型时段开展监测,以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确定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应分别于晴天及雨后开展监测,以查清污水混入情况。(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4 .明确责任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和排放类型。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

6、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作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精准开展排污口分类整治1.确定排污口类别。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大类型。(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

7、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结合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开展“一口一策”分类整治。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形成排污口清单,在“碧水提质”应用中实时更新排污口整改信息,实现整改动态管理。其中,一是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二是清理合并一批。对于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散排口,应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的排污口,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以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为原则清理合并整治,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口的,应告知市生

8、态环境分局。三是规范整治一批。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推动一个排污口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竖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 .开展排口整治。结合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开展晴天排水的城镇、工业园区雨洪排口溯源治理,推进雨污分流全覆盖。加大对借道排污等

9、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一味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经开区、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强化监督管理职能1.提升规划引领。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从源头优化排污口设置,规范排污口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2,严格规范审批。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依规对工业企业与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原则上禁止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

10、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首先征求县水利局意见,并办理涉河涉堤审批手续。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排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水利局配合)7 .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工业企业及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处

11、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4严格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留存证据并向市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8 .推进数字化管理。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基于“源、网、厂、口、河”一张图监管工作思路,按“查、测、溯、治、管”五大模块,将排查溯源整

12、治结果录入移动端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APP0(市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美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美丽办)统筹推进全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市生态环境分局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住建局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综合执法局统筹负责农贸市场和“六小”行业(小餐饮、洗车、美容美发、洗涤、宾馆、洗浴等行业)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交通运输局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县水利局统筹负责溪流、沟渠的排查溯源整治,并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及

13、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整治。县农业农村局统筹负责农业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乡镇(办事处)、经开区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二)强化调度考核在排查阶段,市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排查情况形成排污口清单,编制排查报告,制定分类整治方案,报县美丽办备案。在整治阶段,按市级对口部门抽查结果,对问题排污口进行整治销号。县美丽办对整治销号工作按季度进行调度。在验收阶段,各部门开展验收总结,整治销号情况报县美丽办备案。县美丽办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将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美丽”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三)强化公众监督县政府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整治方案、工作进展及成效、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做好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入河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四、实施时间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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