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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征市发展和解委员会关于征求对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仪征市停车管理办法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了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和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2023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意见建议反馈渠道:1.电子邮箱:443948356QQ.com;2 .通讯地址:仪征市解放东路300号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邮编211400);3
2、.联系人:赵玉坤;联系电话:0514-83424755o附:1、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2023年10月20日附件1: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仪征市停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
3、收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依规设立的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四条机动车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第五条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和特点,停车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六条下列停车设施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4、(一)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学校、医院、公共体育文化等事业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四)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五)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六)接收因交通事故(故障)、交通违法等原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机动车停放的停车设施;(七)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八)其他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停车收费管理工
5、作。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实施、收费行为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考虑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成本、供需状况、社会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停车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建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定价机制。具体收费标准另行规定。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供需状况、服务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第十条停车收费按照规定区分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占用时长等,实行差别化收费。差别化收费可以采取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
6、(依法施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高于路外、干道高于支路、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白天时段为08:30至20:30,其它时间为夜间时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辆高于小型车辆等方式实施。第十一条停车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和包时段计费方式。(一)计时收费1、停车设施应当安装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装置;2、计时收费以半小时或小时为计费单位,连续停放累计计时收费;3、连续停放超过5小时,不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一律按5小时收费;4、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超出的部分按上述第2、3规定重新计时收费;5、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两个时段标准分别收费。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
7、。(二)计次收费机动车每次停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2小时,超出12小时的重新计次。一次停放横跨两个时段的,按夜间时段收费标准一次收费。鼓励旅游景点停车收费采用计次方式收取。采用计时方式收费的,应当设置当日停车收费最高限额。(三)包月、包时段收费住宅小区周边、城市综合体、单位附近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面向小区业主、商户、单位人员停车,可以采用包月方式收费,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单日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依供需状况协商确定。其他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或包时段收费标准。第十二条停车收费减免规定:(一)实行计次收费的停车设施: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对一次停车
8、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车辆免费。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除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外,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设施,从车辆进入停车设施30分钟后开始计费。(二)医院内设停车场(含地下)对住院病人及家属的车辆(限一辆车),实行计时收费的在住院期间首小时后计时收费部分减半计费,实行计次收费的在住院期间当天停车已缴过费的再次停车不得收费。(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在现行标准上减半收取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四)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对新
9、能源汽车1小时内(含1小时)免收停放服务费。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费给予优惠,具体幅度由各停车设施经营者自行确定。(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免收停车费:1、执行公(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行政执法车、市政服务车等;2、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影响,按照政府应急管理要求而临时停放的车辆;3、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停车收费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须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1、书面申请;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登记证、规划部门
10、批准的总平面图、权属证明(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等复印件(查看原件);3、公安、城市管理机关的备案意见;4、停车场区域设备设施的配置情况、车位简图等材料。(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为社会公众提供临时停车的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区,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第十三条(一)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相对固定的临时停车场所,由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提出方案,一次审核。(三)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收费标准,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并告知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第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停车设施错时共享,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并适当收取费用。第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扣留
11、或者处置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由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收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推动车辆号牌自动识别,推广应用电子交费平台,实现停车信息共享,促进停车智能化发展。第十七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第十八条下列停车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三)机关事业单位向社会有偿开放的停车设施;(四)其他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改造的道路停车位、
12、停车场、停车设施,采取“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通过特许经营转让方式实现投资、建设、运营、移交一体化管理。第十九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通过网络、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公开收费标准、停车费收入和支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机动车停放者停放车辆时,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未提供收费票据获取渠道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停车收费信用管理。鼓励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对信用状况良好的车主,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第二十二条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严
13、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设施出入口处或者交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主动标明收费主体、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泊位数量、服务电话、免费停车时长、优惠减免政策、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停车服务行业管理规则规范,引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与停车收费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停车设施经
14、营者、管理者的监督管理,对未经批准经营、私自圈地、划片收取停车费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对收费标准涨幅较大、调价频次过高或者社会反映集中的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提醒、约谈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规范收费行为。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方接受交易价格的;(三)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的;(四)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不按照明码标价公示内容收费的;(五)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六)不执行收费减免或者其他优惠政策收费的;(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八条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收
15、费,具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仪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月日止。附件2:仪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停车场类型车型计次收费(元/次)计时收费包月包时段收费白天夜间白天白天(元/小时)夜间(元/小时)备注首小时(元)首小时后(元/半小时)首小时小后首时首小时小后首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小型车641夜间免费,24小时最高12元/车面向住宅小区业主等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包月收费标准由双方在单日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依供需状况协商确定。大型车862夜间免费,24小时最高22元/车室外停车场(不含大型车专用停车场)小型车52.54121夜间首小时减半,24小时最高14元/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管理者与车辆停放者协商确定包月或包时段收费标准。大型车73.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