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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关于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就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我校毕业生,根据毕业生本人的书面申请,可以将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向学校申请保存户口和档案,其党团关系亦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保存。第二条对于因报考研究生、出国等原因而不就业或能够就业,但本人不愿就业的毕业生,学校不为其保存户口和档案,其户口及档案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第三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毕业生,按下列程序申报:(一)本人填写XX大学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留校申请表,
2、如实说明申请理由;(二)由学生所在院(部)审查同意,经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三)学校委托毕业生原所在院(部)与其签订XX大学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口和档案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院(部)、毕业生本人各执一份。第四条未就业毕业生档案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保管,户口由保卫处统一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毕业生原所在院(部)负责管理。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的协议最长期限为2年。第五条在协议期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落实就业单位的,学校为毕业生办理XX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就业报到证及户籍和档案材料等转寄手续。办理的具体时间以XX省人事厅规定的时间为准(目前为8月15日后每月的最后一个
3、工作周)。协议到期后,毕业生应及时将户口和档案等材料迁出,学校协助办理相应的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与学校联系的,学校将其户口和档案关系等迁至其生源所在地。第六条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没有学籍,与学校无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不再负责其住宿等问题。未就业毕业生离校时,应与其他毕业生同时办理离校手续。第七条未就业毕业生在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期间,学校不收取任何档案、户籍管理费用。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毕业生本人可以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招聘活动和进入就业市场,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并获得学校提供仅与就业有关的服务。第八条学校只为未就业毕业生出具择业过程中
4、必须的有关就业身份、学历证明及其他约定的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有关证明,并协助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学校不负责办理毕业生因结婚或其他与就业无关事项而需要出具的证明和手续。第九条未就业毕业生须遵纪守法,参加学校举办的招聘活动须遵守校规校纪。因违法、违规及民事纠纷、劳务纠纷等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承担。被劳动教养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有权将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迁至其生源所在地,协议自然终止。第十条由学校保存户口和档案的未就业毕业生因意外伤害或患病需要医治的,所需医疗费用由毕业生本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保存期间,毕业生本人自行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十一条申请将户口和档案保存在学校的未就业毕业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与学校签订协议,逾期不予办理。第十二条若发生违约情况,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缴纳违约金。第十三条本意见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新政策和新规定相抵触,则按上级有关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