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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价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民主评议与集中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如实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包括基础性素质、学业素质、发展性素质3个测评模块,分别以10%、70%.20%比例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二基础性素质成绩*10%+学业素质成绩*70%+发展性素质成
2、绩*20%。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各项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第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是评定各类先进称号、参评各类奖学金及组织发展的重要依据。凡在测评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测评结果视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第二章基础性素质测评第六条基础性素质测评主要围绕学生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学习态度、日常行为和身心素质等相关内容进行评议,满分为IOO分。第七条基础性素质测评主要内容1 .政治表现:主要围绕学生的理想信念、政治态度、理论学习及思想觉悟等方面进行评议;2 .道德品质:主要围绕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文明礼仪素养、诚实守信等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评议;3
3、.学习态度:主要围绕学生的学习动机、学习目标、学习兴趣、学习方法、学术道德、学习投入及考试态度方面进行评议;4 .日常行为:主要围绕学生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大学生日常行为准则等情况进行评议;5身心素质:主要围绕学生参加体育、美育、心育、劳动教育等活动情况进行评议。第八条受到通报批评的,基础性素质测评评议总分每次减5分;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基础性素质测评评议分减50分;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基础性素质测评评议分不得分。第三章学业素质测评第九条学业素质测评主要以学年内学校教务部门记载的各门课程成绩(公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成绩除外)为准。学业素质测评成绩为学生学年内课程成绩的平
4、均学分绩点成绩,满分为IOO分。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平均学分绩点二(课程成绩*课程学分)/(相应课程学分)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课程成绩按照首次通过课程考试所得分数计入测评。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的,以学生实际成绩计算;考试成绩采用五级记分制时,成绩为“优”以95分计、“良”以85分计、“中”以75分计、“及格”以65分计。因故未参加首次考试,但事先已办理缓考手续,该课程成绩以缓考成绩为准;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和无故旷考的,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转专业学生按照转专业前认定的课程及其成绩计算平均学分绩点。第四章发展性素质测评第十条发展性素质测评主要围绕学生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公益劳动
5、、社会工作及其他等测评指标,以学生学年内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每类测评指标最低分不低于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各学院(系、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规定的分值范围内确定,总分不高于100分。L创新创业:主要评议学生参加学校认定的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情况及表现;2 .社会实践:主要评议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情况及表现;3 .文体活动:主要评议学生参加文体艺术活动情况及表现;4 .劳动素养:主要评议学生参与劳动实践等情况及表现;5 社会工作:主要评议学生任职班
6、级、团支部及以上学生组织履职情况及表现;6 .其他:各学院(系、部)认为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学生提高发展性素质的项目,如选修公选课、辅修专业等。第十一条发展性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为准,同一项目适用多项加分标准的,可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加分。第十二条在测评学年内,学生依据XX大学学生荣誉管理办法(试行)获得的各类综合性荣誉称号,不再以加分的形式计入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第五章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成员主要由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及各
7、学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统筹安排全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各学院(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负责本学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秋季学期开学后4周内完成,应届毕业生提前至毕业年度春季学期开学后4周内完成。学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以班委成员及普通同学代表(不少于7人)为成员的测评小组,开展本班级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第十五条学生综合素
8、质测评由个人自评、班级测评、学院(系、部)审核等三部分组成。L个人自评:学生应当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的各项内容进行自评,撰写个人自评报告,向班级测评小组提交证明材料。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由学生进行自主申报,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认定。不参加申报的,发展性素质测评不得分。7 .班级测评:辅导员带领班级测评小组依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对每名学生的基础性素质、学业素质和发展性素质进行测评、审定,并将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提交至学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审核。8 .学院(系、部)审核:学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对测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个工作日,并组织学生签字确认。学院(系、部)将综合
9、素质测评结果原始材料归档保存。第十六条学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应向全体学生公布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及时回应学生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异议,并在收到异议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学生本人。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各学院(系、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组应当依据本办法,广泛听取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学院(系、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经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向学生公布实施。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9 十九条本办法自XXXX年10月份开始实施。原XX大学学生个人素质综合测评细则XX大学学生诚信测评体系实施方案(XX大学字(2006)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