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毕业生违约、改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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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生违约、改派管理办法第一章违约的处理第一条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则上不允许违约,因特殊情况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毕业生违约的责任及后果:(一)损害了签约单位的利益。(二)影响学校的声誉和信誉。(S)影响其他毕业生的顺利就业。第三条毕业生办理违约手续程序如下:(一)学生登录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申请违约,同时写出书面“违约申请书”。(二)学生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申请10天后,审核通过,学生可下载打印“违约审批表”并如实填写信息。(S)学院对毕业生违约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毕业生违约审批表”签署意见。(四)毕业生持违约审批表到原用人单

2、位办理解约手续,原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五)毕业生持书面申请书、违约审批表、原协议书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六)若违约是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的,毕业生作为受害方可执行特别程序,直接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第四条用人单位违约的责任及后果:(一)用人单位向毕业生违约,须事先征得毕业生本人同意,并按协议约定负违约责任,同时应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说明(包括不能履行协议的原因和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承诺)。(二)对恶意向毕业生违约和不按本程序办理违约手续的用人单位,学校三年内不受理其进校招聘申请。第五条学院对毕业生违约问题负有审核、教育和引导的责任。负责就业工作

3、的老师应本着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负责的态度,对毕业生提出的解约理由仔细审核,对不存在特殊情况或解约理由不充分的毕业生,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劝导,引导其信守承诺,诚信就业。第六条报考研究生和公务员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进行标注,并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认定。通过研究生或公务员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校出示有关证明,不按违约对待。第七条对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被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西部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应征入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在签订就业

4、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其它考试的,但事后报考其他考试而被录取,没有征得签约单位谅解解约者。(二)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其他考试的事宜,事后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解约者。(S)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其他考试的事宜,弄虚作假者。(四)被录取研究生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者。第八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如有以下行为,学校将不再为其发放就业协议书,亦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一)求职过程中恶意竞争,对学校声誉和其他同学求职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二)与用人单位签约过程中,故意错误填写个人信息或不签字,并以此为

5、理由要求违约的。(S)签约后超过三周内未将就业协议书送达用人单位或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四)不征得学院意见而直接联系用人单位出具解约函,要求办理违约的。(五)假称协议书丢失、损坏或其他理由试图骗领新协议书的。第二章就业改派的程序与规定第九条改派是指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择业期内,因故需要变更就业报到证所列报到单位的行为。审批和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第十条硕博、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派遣回原籍的,若目标单位与原报到单位属同一地市,持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当地教育局办理报到手续;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派遣回原籍的,到省内市级或以下单位就业的,直接

6、到就业地(市级或以下)人社局报到,无需通过人社厅和学校办理手续。第十一条硕博、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派遣回原籍,若签约单位与原报到证不属同一地市或解约等情况的,本专科非师范类毕业生出省、到XX省内省级(含)以上单位就业的或解约等其他情况的,持就业协议书、原就业报到证、原报到单位解约函(已签约的提供)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第十二条凭新就业报到证和原户口迁移证到单位所属户籍部门办理户口改迁手续。档案则由新接收单位与原单位协调解决,不再经过学校办理;留在学校的档案由毕业生个人凭就业报到证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第十三条凭新就业报到证到新单位报到。第十四条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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