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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煤矿山安全标志管理非煤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补充标志两类。其中主标志又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四种。安全标志图形反光材料一般分为逆向反光材料和自发光材料两种。(一)不同种类矿山安全标志牌制作形状、尺寸及颜色须按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标准规定制作;选取图形反光材料由企业根据标志设置地点的光线程度自行确定;制作的各类安全标志产品须经有关质量检验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二)不同种类矿山安全标志牌设置地点、范围及数量须按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及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标准规定执行。各类安全标志设置数量企业应根据矿山情况自
2、行确定。(三)标志牌设置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固定牢固可靠,便于人员所识别;应设置在容易看到并与安全有关的明显地方,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如果是灯光标志,要明亮显眼;如果是文字图形标志,则要明确易懂;标志牌不能设在可移动物体上;用逆向反光材料制成的标志牌应尽量设置在明亮环境中。(四)矿山安全标志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志牌有无变形、损坏、变色、图形符号和文字说明脱落、亮度老化等,若发现上述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维修和更换时,应有临时的安全标志牌替换;各种警示标志,未经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因设备、设施检修而暂时移动或拆除的标志牌,检修完毕,应立即恢复。
3、(五)针对目前安全标志使用中存在的标志牌设置地点、范围及数量不规范等方面问题,重点明确规范如下:1.矿山道路分叉口、转弯、陡坡、边坡滑坡及滚石易发段、陡崖等地段均要设置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指示标志。2 .矿山地面所有构筑物(包括生产区、生活区、生产辅助区等)应按不同功能区,分别设置指示标志;各种设备间、操作室、调度室及值班室等重要场所,均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悬挂各类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布告牌和说明牌。3 .通往排土场道路、排土场作业区、排土场周围安全设施区(包括截洪沟、拦石坝、安全护网等)均要设置安全标志和布告牌。4 .矿区范围内易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裂缝、塌陷、沉降区均要设置安全标志
4、。5 .露天矿山最终边界、周围安全设施、台阶、边坡、作业区、开拓运输线岔口、运输道路、爆破警界范围等地点,本着避免闲杂人员进入采场,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则,均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布告牌。6 .地下矿山各井口、地面运输道路,井下所有井巷工程、井底车场、各类碉室、运输设备、固定设备、设备操作区、管道及线缆、中段岔口、竖井石门口、各中段进出路口、安全出口、生产区、专用安全设施安装区等地点,均要根据矿山现状,本着随时随地警示,增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的原则,按照不同距离、多地点、多数量分别设置安全标志和布告牌。7 .尾矿库进库道路、上坝道路、救援道路、坝体、坝体外坡、坝顶、坝肩、库区、泄洪设施、坝体监测设施、库区周围安全设施等均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和布告牌。8 .在非煤矿山危险地段、关键岗位应辨识安全风险等级,并设置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标识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