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物业公司《文明养犬》温馨提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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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广大朋友们:您好!为规范XX县城区养犬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XX省动物防疫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规定告知如下:一、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并办理信息登记牌,宠物经营活动须持证经营。二、犬类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

2、共场所;(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八)按照规定对犬类宠物进行免疫接种;(九)不得放任、驱使犬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十)不得遗弃

3、、虐待犬类宠物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等;(十一)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怀抱犬类宠物、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类宠物或者为犬类宠物佩戴嘴套等措施;(十二)犬类宠物伤害他人,犬类宠物饲养人须及时将被伤害人送往医院进行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三、处罚依据(一)根据XX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

4、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二)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二部分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二部分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二部分第(十二)项规定,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

5、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为了您和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和卫生环境,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请您支持和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谢谢。文明养犬应当从自身做起,让我们做一个文明、自律的养犬人。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全面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6、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XX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结合XX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一、犬只限养区范围XX市城区、近郊区、XX矿区、XX游览区、车站、码头、广场周边、机场为犬类限养区。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许养XX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

7、证。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派出所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三、限养区犬只管理(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证(标示),以备查验。(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

8、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四、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XX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XX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

9、0元的罚款。(二)每年定期对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XX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XX条第XX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XX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改正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

10、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或者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为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化上

11、高县犬类管理,规范犬只饲养行为,进一步加大流浪犬、散养犬、无主犬整治工作力度,巩固卫生、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XX市文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犬类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二、养犬人士饲养犬只一律实行圈养、栓养,不得放养、散养。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的犬类,不在本通告范畴。三、犬只饲养人应当文明饲养犬只,不虐待和遗弃犬只。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

12、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四、饲养人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游乐场、候车(船、机)室、公共健身场所,以及设有犬类禁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导盲犬、警犬等特殊犬种除外)。五、犬只须由成年人牵领,并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携带犬只出门时,应当对犬只使用束犬绳(链),并请为犬只佩戴嘴罩,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凡出户未

13、系束犬绳(链)的犬只,将视为流浪犬、散养犬或无主犬处理。六、养犬人有以下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一)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据XX市文明促进条例第十条第四项“携带犬只出户不使用牵引绳等安全措施、遗弃宠物”及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之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14、,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o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危害群众人身安全的流浪犬、无主犬、疯犬、狂犬等坚决捕捉并予以无公害处理。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广大市民应积极抵制不文明养犬行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十、本通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实施。举报电话:XX(公安);XXX(城管)2023年文明养犬温馨提示各位居民朋友:近期,全国发生多起宠物犬伤人事件。为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温馨提醒各位养犬的居民,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共建美好文明城市。一、认真遵守XX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XX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二、饲养犬只应及时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年检,不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三、饲养的犬只要定期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四、携犬出户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养犬只进行牵领,犬只需戴嘴套、束牵引带。不携带犬只进入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场所,不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五、不让犬只在公共场所随地大小便,如有排泄物,应当即时清除,不破坏环境卫生。六、积极学习科学养犬的相关知识,为饲养的犬只进行最基本的护理及训练,如不乱吠、不扑咬生人等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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