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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充分发挥课程教学在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暂行规定。第二条研究生课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并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系、所)作为研究生课程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课程教学、建设、管理与质量保障工作。第二章课程开设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指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列出或经批准面向研究生开设,供全校达到课程学习要求的研究生、本科生及访学学生修读的课程。第四条研究生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分为公共必修课、学科专
2、业必修课、选修课等,并根据学生修读和开课单位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研究生公共课一般为3个或以上学院的研究生参加学习,且连续两年选课人数不少于30人的课程。专业课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需求开设,选课人数一般应达到5人以上。连续三年未开出的课程不再开设。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实行目录管理,以现行研究生培养方案为依据,根据教学实际需求、当年可正常运行的课程在开课目录中列出,通过“研究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凡培养方案中列出的公共必修课与学科专业必修课必须列入开课目录,选修课可以增减。公共课开课目录由研究生院维护,专业课开课目录由开课单位维护,研究生院通过“系统”统一发布。第六条研究生新开课
3、程由主讲教师向课程开设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单位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院组织的专家组审核后开设。已停开课程需要再次开课时,需按照新开课程重新申请开课。第七条所有研究生课程开课前均需制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牵头编写,经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课程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讲授情况进行定期更新,并在学校“在线教育综合平台”发布。第三章授课教师第八条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课程主讲教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承担课程教学学时一般不低于课程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第九条研究生课程授课团队由开课单位组建,并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动态调整团队人员。
4、相关课程可跨学院或在校外聘请教师授课,所需费用由开课单位承担。部分课程可聘任助教参与批改作业、课后辅导与答疑等教学活动。第十条参与授课的校外人员由开课单位聘任,受聘者应在相关学术领域业绩明显,具备高深的学术造诣或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第四章课程编排与考核第十一条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负责编排课表,开课单位确定课程主讲教师,组织开课。专业课由开课单位下发教学任务、确定主讲教师,编排课表,组织开课。第十二条开课单位负责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常管理,按学期落实教学任务,组织课表编排、教学与考核等工作,并实施教学情况监督检查。第十三条课程主讲教师及团队应通过“系统”完整填写教学任务,明确课程组成员所承担
5、课程的教学学时、授课内容及工作分工,教学任务填写内容将作为教师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审核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所有课程应按照课表编排要求开课,接受达到修课条件的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如有条件限制或上课名额限制,应在填写教学任务时详细备注,以便学生选课时参看。课程考核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网络课程第十六条网络课程是列入研究生开课目录,采用网络形式进行授课的课程。学校鼓励任课教师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设网络课程,创新教学手段,丰富教学内容,提升课程质量。第十七条网络课程的大纲制定要求及开设程序参照线下课程执行。第十八条网络课程任课教师应对使用的网络资源和教学技术有充分了解,具备开展“混合式教学”的教学能力。第十九条
6、所属我校的网络课程需通过学校“在线教育综合平台”开展网络教学活动,上传课程简介、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不能在学校“在线教育综合平台”开展教学活动的非本校课程,应该在学校教学平台分享课程简介、教材及相关教学资料。第二十条校外网络课程引进,由开课单位按照新开课程进行审核。课程推荐人应亲自参加所推荐课程学习之后方可推荐,保证课程内容符合研究生培养需要,没有不良传播内容。各开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课程推荐人认定一定的教学工作量。第二十一条使用网络课程开展教学的研究生课程均须通过开课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第二十二条网络课程须参与学校组织的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价。各开课单位根据课程开设具体情况、质量评价结果,认定相应网络课程的工作量系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开课单位是课程质量监督主体,应重视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与管理,鼓励团队授课,支持课程教学改革,严把课程质量。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