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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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奥运争光战略,积极培养和输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奖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科学训练、顽强拼搏、勇创佳绩,并鼓励我市有关单位、有关保障人员积极工作,为XX争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原国家体委、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以及省内部分城市的奖励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体育比赛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含冬奥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亚洲运动会(含冬亚运会,以下简称亚运会)、全国运动会(含冬全运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4

2、类比赛。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我市培养、输送代表中国参加奥运会、亚运会或代表广东省参加全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及XX市输送教练员和输送单位。(二)代表XX市参加省运会获得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含带训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和作出贡献的保障人员(含领队、科研、后勤、文化教师、医务、训练辅助人员等)。(三)因代表国家或省参加重大比赛,而未能代表XX市参加省运会而获得大会奖励奖牌和奖励分数的运动员及输送教练员。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奖励运动员、教练员、保障人员和输送单位的专项经费。第五条XX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为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奖励资金的主管单位,承担相应奖励资

3、金的审核、报批及经费支出的监督管理责任。XX市各训练参赛单位为申报奖励资金的初步审查单位,承担奖励资金申报的初步审查和使用监管责任。XX市各训练参赛单位是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使用奖励资金,承担奖励资金的申报使用责任。第六条奖励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专业的原则。第二章奖励标准和办法第七条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第一名50万元、第二名30万元、第三名20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5万元、第六名5万元、第七名4.5万元、第八名4万元。入选中国代表团而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1万元。(二)

4、球类集体项目获得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奖励。(三)破纪录的运动员按个人及非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四)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五)对于运动员、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封顶数额。第八条参加亚运会、全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获得奥运项目个人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第一名6万元、第二名3万元、第三名1.5万元、第四名0.9万元、第五名0.8万元、第六名0.7万元、第七名0.6万元、第八名0.5万元

5、,获得非奥运项目个人前八名的运动员按获得奥运项目个人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奖励。入选广东省代表团而未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每人奖励0.3万元。(二)获得两人及以上奥运项目(含球类集体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个人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奖励,获得两人及以上非奥运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按奥运项目个人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25%奖励。(三)破纪录的运动员按所参加赛事项目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资金的5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四)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五)对于运动员、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

6、励不超过100万元封顶数额。第九条参加省运会的运动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一)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第一名L5万元、第二名0.8万元、第三名0.5万元第四名0.36万元、第五名0.32万元、第六名0.28万元、第七名0.24万元、第八名0.2万元。(二)获得单项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前八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第一名0.75万元、第二名0.4万元、第三名0.25万元、第四名0.18万元、第五名0.16万元、第六名0.14万元、第七名0.12万元、第八名0.1万元。(三)获得球类集体项目(按单项规程规定到赛区报到人数核准)前十二名的每名运动员分别奖励第一名L5万元、第二名0.8万元、第

7、三名0.5万元、第四名0.36万元、第五名0.32万元、第六名0.28万元、第七名0.24万元、第八名0.2万元、第九名0.16万元、第十名0.12万元、第十一名0.08万元、第十二名004万元。球类集体项目各队可根据运动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高低之比不超过2.5:1。(四)破纪录的每名运动员按个人项目第一名奖励标准的50%增发。在同一个项目中,多次破纪录的,只按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五)因代表国家或省参加重大比赛,而未能代表XX市参加省运会而获得大会奖励奖牌和奖励分数奖励的运动员,按获得单项个人项目第一名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运动员不再重复奖励。(六)获多项名次的运

8、动员按照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七)对于运动员、教练员个人奖金总额,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封顶数额。第十条XX市输送教练员按照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获得奖励标准的50%奖励,同一个教练员获得同一个项目的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名次奖励标准。获多项名次的XX市输送教练员可按照其输送的运动员获得名次(含破纪录)奖励资金进行累计。第十一条XX市输送教练员包含县(市、区)输送教练员和市级输送教练员。运动员直接由县(市、区)教练员发掘培养,未经市级教练员带训的,则奖励资金全部奖励县(市、区)输送教练员。运动员直接由市级教练员发掘培养,未经县(市、区)教练员带训的,则

9、奖励资金全部奖励市级输送教练员。运动员由县(市、区)教练员发掘培养并经市级教练员带训后输送的,则奖励资金的10%奖励县(市、区)输送教练员,奖励资金的90%奖励市级输送教练员。第十二条参加省运会获得单项个人项目和单项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前八名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获得球类集体项目前十二名运动员的教练员团队以及保障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奖励:(一)参加省运会带训教练员的奖励标准按运动员奖励标准执行,并依据省运会XX市运动队目标管理责任制(竞技体育组)进行奖励。(二)运动员经2名或以上带训教练员共同培养,带训教练员奖励金额可按带训时间长短、贡献大小予以分配,具体分配金额由所在训练单位拟定。(三)因代表国家

10、或省参加重大比赛,而未能代表XX市参加省运会而获得大会奖励奖牌和奖励分数的运动员的输送教练员,按运动员的奖励标准奖励。(四)保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和带训教练员奖励总额的20%核定奖励资金,由各训练参赛单位根据保障人员服务时间长短、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在奖励之列。(五)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教练员、保障人员,以就高原则享受其中最高一份奖励资金。第十三条输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的单位,按照所输送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累计获取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第十四条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省运会设有群众组的,则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的奖励,按照上述对应标准的50%给

11、予奖励。第三章奖励申报和发放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应当在重大体育赛事结束后的次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一次性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以通知、秩序册、成绩册和获奖证书为依据,按照比赛成绩和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并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七条奖励申报材料包括:(一)申请书(包括申报奖励资金基本情况,各类人员奖励资金申报明细表等);(二)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说明;(S)比赛通知、规程、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第十八条奖励资金由获得比赛成绩的运动员(队)的所在训练参赛单位以公文形式将申报材料报

12、XX市体育学校初步审查后,报送XX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审核,市直训练参赛单位则直接报送XX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审核,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申报。第十九条奖励资金划拨到申报单位后,运动员、XX市输送教练员、运动员带训教练员以及保障人员的奖励资金由申报单位依法纳税后发放至个人,相关税费由奖励资金申报单位代扣代缴。奖励给输送单位集体的奖励资金仅限用于本单位体育事业发展上,不得发放至个人。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第二十条奖励对象属于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奖励资金据实单列核增绩效工资,仅用于当次分配。今后奖励标准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可适当调整。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使用奖励资金时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

13、和各项财经纪律,专款专用,不得骗取、克扣、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须确保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如在奖励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确认后,追回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运动员、教练员及保障人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中出现违反赛风赛纪、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违背体育道德和精神等问题的,视情况扣除或追回部分(全部)奖励资金。第二十四条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属市级奖励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涉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从2022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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