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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松石矿安全开采技术指南1范围本指南提供了XX省绿松石矿矿山地质、采矿工程、矿床开采安全、选矿安全技术、安全监测技术、矿山机电安全和矿山安全管理的指导。本指南适用于XX省绿松石地下开采矿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50070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5039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2、51119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T13908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5706机械安全设计通则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GB/T33444固体矿产勘查工作规范DZTT0078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程AQ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T2075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DB42/T1727绿松石矿产地质勘查技术要求MTl12.1矿用单体液压支柱.第1部分.通用要求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3.1 取矿在采场回采工作面,对采场顶部或侧帮揭露的大块绿松石矿石采用人工剥离方式使其与围岩分离的作业过程。3.2 捡矿对己落矿的矿岩散体,采用人工分拣方
3、式拾取小块绿松石矿石的作业过程。3.3 采场单体设计具体矿块的采矿方法施工设计,含真实的坐标、储量、品位等,需经生产探矿以后,达到B级勘探精度的基础上作出的设计。具体内容包括(不仅限于):采场结构及参数的确定,采场工程布置,施工顺序及进度要求,落矿、出矿和充填,顶板管理,通风及安全措施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3.4 单体液压支柱利用液体压力产生工作阻力,并实现升柱和卸载的单根可缩性支柱。4总则4.1 基本安全管理规定4.1.1 矿床开采应遵守GB16423和GB6722的相关规定。4.1.2 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
4、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4.1.3 矿山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等规章。培训应针对绿松石矿山工程地质条件、矿体赋存状况、开采工艺等特殊性,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在内的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4.1.4 矿山新建采场应当编制采场单体设计。应严格按照采场单体设计组织回采作业,严禁无设计或者不按设计作业。4.1.5 矿山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巷道(采场
5、)围岩安全管理制度和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落实。矿山应对矿区范围内的地表历史采坑、弃渣等松软堆积体实施安全管理。对地表采坑进行治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建设地表塌陷范围围挡等安全管理措施。沿地面山坡堆放的弃渣,有计划地消纳、外运及综合利用,对暂不能及时消纳利用的渣堆进行治理,消除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隐患。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散落在矿区范围之外的松散堆积体,实施安全管理,防治地质灾害。对当地群众在渣堆上捡矿进行安全管理。4.1.8 应对生产探矿中新发现的矿体,按矿床勘探规范进行探矿、备案、报批。4.2 老采空区管理规定4.2.1 矿山应当加强矿权范围内老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专项调查和测量成图,查清老采
6、空区的位置、形状、大小及围岩稳定性等状态。应对老采空区及废弃井巷的封堵隔离应建档编号管理。应编制防止采空区变形塌陷和防透水灾害等应急预案,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和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采空区治理方案和风险管控措施。严禁进入老采空区采矿作业。4.2.3 矿山建设工程(井巷工程及采场)和老采空区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30m。5矿山地质5.1 矿山应建立地质管理体系和制度,应设立总工办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地质利测量技术人员。5.2 生产矿区应开展生产探矿工作,编制生产探矿设计方案。每年应编制年度、季度探矿作业计划,探矿作业计划经内审通过后执行。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或者矿体形态特征发生较
7、大变化时,需及时调整变更探矿方案,变更探矿工程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查通过签批后执行。5.3 生产中段(分段)及采场,应编制生产探矿单体设计。5.4 探矿巷道应进行超前探水。5.5 矿山生产探矿应以地面槽探和地下坑探为主。槽探工程应编制预防人员高处坠落、边坡垮塌、探矿机械伤害等安全措施。坑探工程应在矿体下盘脉外布置平巷,用穿脉探矿平巷控制矿体厚度。穿脉探矿巷道长度应不超过50m,沿脉独头探矿巷道长度应不超过100m,且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考虑绿松石矿床特殊赋存地质条件,不推荐采用天井或沿脉上山探矿。5.6 沿脉布置的生产、探矿平巷,掘进与支护应同步进行。未按设计进行支护的作业面不得进行掘进作业。5
8、.7 探矿过程发现可采矿体时,严禁立即取矿。应在编制采场单体设计后进行有序回采。在空顶条件下,严禁在探矿学子面渣堆上捡矿。5.8 探矿作业区完成探矿工程后,应进行地质成果分析整理,编制探矿总结报告,为编制采场单体设计提供依据。6采矿工程6.1 矿床开拓6.1.1 开拓系统及主要开拓井巷布置应满足GB16423要求。6.1.2 矿山宜采用平碉开拓,平碉应沿矿体走向布置于脉外稳定岩体中。6.1.3 平洞口位置应选择在岩层稳固的地段,且不应受地面滚石、滑坡、山洪、泥石流和雪崩的危害。6.1.4 平洞口及其附近边坡应及时进行支护处理。6.1.5 开拓巷道应布置在稳定的下盘岩体中,开拓巷道的断面尺寸应满
9、足采、运设备运行要求。开拓中段高度应不超过40m。矿体出露地表时,应留设地表保安矿柱,保安矿柱的厚度由设计确定,但应不小于30m。矿床开采应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主要开拓工程穿越含水层掘进巷道时,应制定相应的防治水安全措施,并定期检查井巷淋水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在含矿地质体掘进巷道,顶板破碎或为泥岩时,在掘进工作面和永久支护之间,应采取安全可靠的临时支护措施。采用无轨运输时,应在中段平巷内,每间隔不超过Ioom设置错车碉室,错车洞室长度应不小于IOmo6.2 采矿方法基本原则矿山应遵守GB16423和GB6722的规定,并结合绿松石矿床赋存地质特征和采矿工程实际,选择适宜的采矿方法。采
10、矿方法宜选用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削壁充填采矿法、上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法,应优先选用经应用验证安全有效的采矿方法。一般规定宜采用有选择性的控制爆破方式进行开采;各中段内回采顺序自下而上,由远及近,向平碉口方向后退式回采; 回采采场应形成2个安全出口及可靠的贯穿风流; 采场沿走向布置时,长度应不超过50m; 分层回采高度应不大于2.5m; 开采结束的采空区,应立即进行充填治理并进行封闭隔离处理。6.2.3 方法选择采矿方法的选择应考虑矿体产状和矿岩稳固性。矿体已探明、矿岩基本稳固的倾斜矿体,宜采用浅孔留矿法。矿体形态较稳定、矿石和围岩界线清楚的极薄矿脉,宜采用削壁充填采矿法。矿、岩均不稳固,但
11、基本能保证回采进路稳定的矿体,宜采用上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法。6.2.4 采用浅孔留矿嗣后充填采矿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回采工作面采用梯段布置,当采用上向孔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IOm-15m:水平落矿时,梯段工作面长度宜为2m3m;一当相邻急倾斜平行薄矿脉间距大于4m、夹层稳定,且矿脉形态和地质构造简单时,宜实行分采; 采场放矿作业时,采场内人员应撤离采场,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 应控制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 每循环出矿结束后,下一循环凿岩之前应进行撬毛平场工作,并安装单体液压支柱,必要时配合金属较接顶梁对采场顶板进行支护,具体支护方案设计应满
12、足附录A要求;一当含矿岩体贯穿上下中段时,应在上中段构筑厚度不小于1m、强度不小于15MPa的钢筋混凝土人工底柱,禁止上下中段采空区连通。6.2.5采用削壁充填采矿法应遵守下列规定:同采矿石和崩落围岩的顺序应根据矿岩稳固性确定。当围岩稳固性较好时,宜先采矿石、后崩落围岩;当围岩稳固性较差时,宜先崩落围岩,完成支护后采矿石;开采急倾斜矿体时,采场崩矿前应铺设垫板或垫层;开采缓倾斜矿脉时,采场应用大块废石砌筑挡墙接顶,挡墙至工作面的距离应不大于2.5m;每循环出矿结束后,下一循环凿岩之前应进行撬毛平场工作;撬毛平场结束后应进行采场支护工作,采场顶板支护宜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必要时配合金属较接顶梁,具
13、体支护方案设计应满足附录A要求。6.2.6采用上向分层进路胶结充填法应遵守下列规定:宜采用斜坡道辅助开拓;含矿岩体厚度小于5m时,可采用单进路回采;含矿岩体厚度大于5m时,布置两条或多条进路,多进路回采时,回采进路宽度应不大于2.5m; 进路高度应不大于2.5m,回采步距应不大于3m; 回采采场应采用后退式回采顺序; 回采时应采用浅孔凿岩;出矿宜采用小型铲运机,将矿石运到脉外溜矿井,放至中段运输水平;出矿完毕,宜在工作面安装锚杆,必要时安装钢筋条网护顶;宜采用小型撬毛台车进行撬毛;每条进路回采完毕,应及时进行充填;多分层进路胶结充填回采时,第一分层充填体强度应大于5MPa、其他分层充填体强度应
14、不小于3MPa;每个回采作业面同时作业人员应不超过3人。7矿床开采安全7.1 一般规定7.1.1 矿床开采应符合GB16423的规定。7.1.2 矿床开采应按安全设施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采矿,要坚持“采掘并举,掘进先行”,在施工过程中,应有地、测、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按设计施工。7.1.3 矿山进行采场采切工程施工前,应形成可靠的安全出口、通风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供配电系统、安全避险系统等。7.1.4 同时作业的中段(分段)数量应不超过2个。当中段(分段)沿脉长度不大于200m时,每个中段(分段)内只能同时布置一个回采矿块及一个备采矿块;当中段(分段)沿脉长度大于200m时,
15、每个中段(分段)内同时布置不超过两个回采矿块及一个备采矿块。7.1.5 每个采场应进行采场单体设计。矿体赋存条件探明后,矿山应当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采场单体设计;自行设计的矿山应当有采矿、地质、机电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设计工作。采场单体设计应由矿山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长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设计人员、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矿长均应在设计文件中签字并终身负责。7.1.6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矿山进行安全检查(督查)时应抽查采场单体设计,连续三次抽查不符合要求,则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采场单体设计组织审查。7.1.7 采场单体设计应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矿块地质概况(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周边采空区分布情况); 采矿方法、采场结构参数及回采工艺; 采准、切割工程布置; 采场顶板分级结果及顶板支护方式设计、顶板管理要求; 采空区治理方式; 劳动组织及循环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