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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安全基本条件为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预防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推进矿山企业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基本条件(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本基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所辖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开采和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第一条矿山企业的建设与生产必须依法依规,符合以下条件:(一)矿山企业规划与设计遵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的生态保护、矿产资源规划
2、、产业政策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布局和安全发展规划。(二)矿山企业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矿产资源开发原则上必须一次性总体设计,由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能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独立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当达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三)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应取得采矿许可证,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和开工备案手续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配套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矿山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采,不得越界。并且应在安全生产许
3、可证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五)矿山企业使用的设施、设备、工艺、材料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使用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非煤矿山重点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的要求。(六)矿山企业生产系统和配套安全设施应依照适用范围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GB50830-2013)、矿山电力设计标准(GB50070-2020).有色金属矿山井巷工程设计规范(GB50915
4、-2013).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GB50771-2012).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19-201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2007)及其他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第二条矿山企业应具备以下证照及批复:(一)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等相关部门办理的相关批复手续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的名称、类型、法人、营业期限、营业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三)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发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等信息真实有效。(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
5、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许可范围等信息真实有效。第三条矿山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一)矿山企业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等。安全预评价报告依照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49号)进行编写,内容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
6、可靠的设备、设施。(二)矿山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山建设项目统一管理机制。矿山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畅通、优势互补、统一指挥、反应灵敏、控制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三)建设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与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职生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四)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矿山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五)施工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1.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技术负责人,加强
7、对施工项目部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2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项目部负责人下井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3 .施工单位必须使用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装备,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六)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或监理工程师。明确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和落
8、实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严格监理程序。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规范等规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监督落实。开展工程质量现场巡视检查和工程情况监理。(七)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会审。(八)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对已经批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做出变更,且列入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范围的,原则上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9、。(九)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未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且未申请延期的,应当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十)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出具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条矿山企业应依据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要及时组织相关管
10、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有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5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7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10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11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1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14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5 .危险作业管理制度。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制度。17 .生产安全事故
11、管理制度。1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19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0 .应急救援管理制度。21 .制定完善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第五条矿山企业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一)矿山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矿山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二)矿山企业必须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安全费用足额提取、专项核算和归集、据实开支,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不得挤占、挪用。(三)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且不得作为工程竞标费用内容。(四)为矿
12、山企业所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五)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矿山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15%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从事矿山工作5年及以上、具有相应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熟悉本矿生产系统。专职安全生产
13、管理人员数量按不少于从业人数的1%配备,且每个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应当不少于3人。(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考核,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其中,新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六个月内必须取得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三)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当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应当具有采矿、地质、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四)地下矿山应当设立技术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配备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14、,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人。第七条矿山企业应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全体从业人员(含外包单位人员)进行一体化安全教育培训,符合以下要求:(一)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二)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的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明确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制定并实施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计划,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三)矿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
15、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矿山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新老工人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由从事地下矿山作业2年以上的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四)矿山企业应按要求配备充足的特种作业人员,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并定期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五)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包括外包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一人一档”。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符合下列要求:(一)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2号令)、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矿安(2021)55号)和新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新疆应急管理厅)等相关规定,强化安全一体化管理,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矿山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