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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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形成的数据、报告、结果、结论等。第三条本办法中预算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包括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会同各级主管部门负责财政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下属预算单位组织开展的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2、工作。第四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的方式主要包括:反馈与整改、报告与通报、信息公开、与预算挂钩、与考核问责相结合等。第五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应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循序渐进、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六条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工作中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办理。第七条财政部门对论证不充分、无法有效支撑评估结论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予以退回;对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及时反馈部门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整完善。第八条财政部门将绩效目标审核结果与部门预算审核意见同步反馈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结合预算控制数,调整完善绩效目标后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财政部门。第九条财政部门在实施重点绩

3、效运行监控时,及时将异常情况反馈给主管部门,并督促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主管部门将自行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提出纠偏措施,落实整改责任。第十条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不同,财政部门应在评价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或反馈书等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项目绩效情况、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并督促其整改。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要在收到反馈文件或反馈书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报送财政部门。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在整改完善工作中要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针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议有回应、问题有对策、整改有效果。第十二条各主

4、管部门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对未按时间要求及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的予以提醒,视情组织整改情况抽查复核,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酌情暂停资金拨付、扣减当年度财政资金或核减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将绩效自行监控结果、绩效自评结果、部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及各类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抽评情况、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大。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绩效目标编制审核、绩效运行自行监控、绩效自评及部门重点评价、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等情况在

5、本系统内进行通报。第十六条财政部门可根据需要适时通报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编报、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及抽评、重点绩效评价等情况。第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与部门预算同步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预决算公开有关要求进行公开。第十九条预算绩效管理结果通过市大数据发展中心逐步与同级审计、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相互利用工作成果,形成部门联动合力。第二十条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与政策、项目设立挂钩。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应按规定组织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未组织绩效评估的,或绩效评估审核结论为不予支持

6、的,原则上不得立项和纳入项目库。第二十一条将绩效目标与预算编制挂钩。财政部门将预算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对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预算资金安排应与设立的绩效目标相匹配。第二十二条将绩效运行监控情况与预算执行挂钩。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预算单位或政策、项目,及时调整、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单位整改落实。第二十三条将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财政部门应有效应用绩效评价反映的相关政策调整建议,包括政策归并整合、调整扶持领域方向、调整资金分配依据直至取消等。第二十四条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根据政策、项目的财政重

7、点绩效评价等级,财政部门对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原则上可作以下安排:等级为优的,根据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优先给予保障;等级为良的,据实予以合理保障;对等级为中和差的,根据情况予以从严从紧控制预算、核减预算直至取消。根据绩效自评和抽评结果,对绩效自评等级为差、绩效抽评等级为中和差的政策、项目,原则上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对执行周期超过1年的中长期政策、项目,参照本条上述做法和标准,对其下一周期预算支出作出相应安排。第二十五条将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原则上根据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采取加强保障、从严从紧控制、核减预算等措施安排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对评价结果为优的部门给予日常公用经费5%上浮奖励,

8、评价结果为差的给予日常公用经费5%下浮。第二十六条建立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激励机制。根据各镇乡街道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对综合排名靠前的镇乡街道进行通报表扬,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并抄报市政府。第二十七条各级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做法,将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监控及绩效评价相关成果应用于部门内部预算资源配置。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同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对绩效优良、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突出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将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抄送同级组织部门及审计部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参考依据。第三十条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考核结果排名靠后的主管部门和镇乡街道,财政部门应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第三十一条对不按照要求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或预算单位,财政部门可将有关情况上报同级政府。第三十二条对使用财政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或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经财政监督检查查实后,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提请有权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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