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常见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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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26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27诸犯徒应役而家无兼丁者,妻年二十以上,同兼丁之限。妇女家无男夫兼丁者,亦同。(一九)28诸工、乐、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30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31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32诸彼此俱罪之赃谓计赃为罪者25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

2、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26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27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28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29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30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31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

3、,按照高龄、重病判决。32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一起犯罪的共犯,以最开始提议的哪个人为主犯,其他的为从犯,从犯罪轻一等。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那么只判尊长的罪(家里辈分啊什么的比较高的那个男性成员),但是如果侵占了别人财物,或损害到别人身体的,那么就要按正常的主犯、从犯来论(不只判尊长的罪)。如果是内外勾结(外人与官员勾结犯罪),即便是外人出的主意,也仍然以官员为主犯,外人以正常的从犯论罪。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

4、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如果有人犯罪,但是法律条文没有相关规定,那么应该免罪的,就要找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重罪以明白(推断?确定?)目前犯下的这个轻罪该怎么判。如果是应该判罪的,就要找同类的有法律规定的轻罪来推断目前犯下的这个重罪该怎么判。(这里的重和轻应该是相对目前这个犯罪说的)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化外人就是那些大唐官府管辖不到的地区的人,他们如果自己和自己人之间的犯罪,就按照他们自己那里的规定来,如果是两族人之间的犯罪,就要以法律来(奇怪既然管辖不到,怎么还可以用自己的法律管别人?莫非这里的“异类”主要是指“化外人”与“唐人”之间的犯罪?)诸私铸钱者,流三千

5、里,作具已备,未铸者,徒二年;作具未备者,杖一百。私自铸造钱币的(假钞),流放三千里,工具已经准备好,但是还没开始铸造的,监狱关押两年,工具还没准备好的,杖打一百。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赦,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所有罪恶当中,以“十恶”最为严重,“亏损名赦,毁裂冠冕”不知道咋翻译。大概就是犯了这十恶的完全不是人,所以特别标在篇首,以此为戒。另:十恶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不赦”就是指它们。353诸犯罪欲自陈首者,皆经所在官司申牒,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其谋叛以上及盗者,听受,即送随近官司。若受经一日不送及越览馀事者,各减本罪三等。其谋叛

6、以上,有须掩捕者,仍依前条承告之法。一凡犯罪的人要自首的,都到各自所在地有关官署去陈述交代,军府的官员不得擅自受理;属于谋叛以上的罪以及盗罪的,允许军府接受,但立即送交附近有关官署。军府接受之后经过一天不转送及越权包揽事情的,按所审理的案犯之罪减三等处罚。其中谋叛以上的罪,有必须突击捕捉的,仍旧依照前面条文中关于官员接受告诉的办法处理。354诸以赦前事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徵收及追见赃之类。凡是把赦前的事进行告发的,按所告的罪处罚告发的人。有关官员受理审断的,以故意入人罪论处,因此要处

7、死刑的,都改处加役流。如果属于必须追究的,不适用本条。(追究,是指违法的婚姻、良贱身份错乱,赦限之外隐匿等应该改正、追收及现在还在的正赃等一类情况。)355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上条。凡告人犯罪,都必须注明犯罪的年月,陈述犯罪的事实,不得说是怀疑。违法的,告发人处笞打五十。官员受理此类案件,按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即使属被杀、被盗及遭水火损害的案子,也不可以告说怀疑,但这种案子即使告发不实,也不反坐告发人。军府的官员,不得擅

8、自受理状子,如果告谋叛以上的犯罪及盗案的,依照前面律条中的规定处理。356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凡替人写状子,增加控告的情况,同所告发的事实不符的,处笞打五十;如果增加情况后罪名加重,按诬告罪减一等处罚。如果受别人雇佣诬告的,同自己诬告一样,计赃处罚重的就依坐赃论加二等处罚,雇佣的人依教唆指使犯罪论处。如果受人雇佣告人有罪罪行属实的,受雇人计赃坐赃论处,雇佣人不处罚。357诸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即教令人告缠麻以上亲,及部曲

9、、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论如律。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虽诬亦同。一凡指使别人去控告人的,无论是所告之事不实该反坐,或所告之事属实该奖赏,都以告发的人为首,以指使的人为从。如果唆使别人告发五服内亲属以及指使部曲、奴婢控告主人的,唆使者各自比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被唆使人,依告亲或告主的法律论处。如果唆使别人告自己的子孙的,各自比所告发的罪减一等处罚(即使诬告也减一等)358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即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从上书诈不实论。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即亲属相为诉者,与自诉同。一凡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

10、写表章,呈诉自己的事而不实的,处杖打八十。(属故意增减情况或有所隐瞒欺诈的,依对制上书欺诈不实之罪论处)告状人有自我毁伤行为的,处杖打一百。即使所告之罪属实,有自我毁伤的,也笞打五十。如亲属告诉的,有不实之事也同本人自诉不实一样论处。359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即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诉,而主司不即受者,加罪一等。其邀车驾诉,而入部伍内,杖六十。部伍,谓入导驾仪仗中者。一凡越诉的人以及接受越诉的官员,各自处笞打四十。如应该受理的案子,而向下推卸不受理的处笞打五十,三条加一等,满十条处杖打九十。如果属拦车驾及击登闻鼓,或上表章申诉,而有

11、关官员不立即受理的,比照一般拒收加重一等处罚。有在拦车驾告状时冲入队伍中的,处杖打六十。360诸强盗及杀人贼发,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单弱,比伍为告。当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主司不即言上,一日杖八十,三日杖一百。官司不即检校、捕逐及有所推避者,一日徒一年。窃盗,各减二等。一凡发现强盗及杀人案件,被害人及同伍的人立即向主管官员告发。如果家里人及同伍的人能力单薄,邻伍的人去告。当告的人不告,迟一天处杖打六十。主管官员不立即向上报告,迟一天杖打八十,三天杖打一百。主管官员接到告诉不立即检验核实、捕捉犯人而有所推卸的,迟一天处一年徒刑。对窃盗案,比强盗、杀人等案件分别减二等处罚。(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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