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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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专项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融资担保中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扶持本市科创类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申请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以其合法享有、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担保,向市融资担保中心申请融资担保,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等需求。本方案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已被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授予、出质时仍为有效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视同专利权,下同)、注册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含软件著作权)等权利。本方案所称出质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质权人为发放贷款的合作银行。第二章适用对象、条件及用途第三条本方案融资对象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融资申请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二)融资申请人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清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营业场所;(三)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两年无个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符合上海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贷款担保运作规则相关条件。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用于满足融资申请人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合理的资金等需要。第三章出质知识产权的条件及

3、价值认定第五条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须是出质人合法享有,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可办理质押登记,且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出质人必须将质物整体用于融资质押担保;(三)具有足额的担保价值;(四)出质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充分的处分权。第六条出质知识产权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其中批次担保业务知识产权质押率按照合作银行审批要求确定。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等要素第八条贷款金额评估认定的知识产权价值X质押率。第九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五章业务流程第十条由

4、合作银行办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手续。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质权人在取得市融资担保中心书面同意之前,亦不得同意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第十一条贷款逾期后,由合作银行先行催收。逾期满2个月后,合作银行提交保证金拨付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后,市融资担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内根据逾期贷款金额按担保比例将相应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作为市融资担保中心未来履行保证责任的承诺;待合作银行处置完质押物并取得法院出具的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后,双方根据应代偿金额对保证金进行清算。第六章保后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合作银行应着重检查、监督贷款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借款企业经营状况,关注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授权许可、年费缴纳情况,影响质押知识产权价值的事件,涉及融资申请人和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件。必要时,可由评估机构对质物的价值进行重评估,当质物的价值无法满足市融资担保中心质押率要求时,应要求融资申请人追加其他担保或依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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