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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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加快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2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推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第一章适用对象和范围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在红谷滩区范围内独立核算的上市、挂牌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及“新四板”企业;引进股权投资及通过发行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等直接融资产品进行融资的企

2、业;为辖区企业实现成功上市、挂牌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第二章鼓励企业上市和挂牌第二条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企业启动上市工作,完成股份制改造并首次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首发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的,凭借受理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投资红谷滩区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在境外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向境外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文件并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凭借备案文件,给予300万元奖励;募集资金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以上(含)并汇回红谷滩区

3、的,按募集资金投资红谷滩区的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第三条对成功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四条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规范层和培育层的企业,另给予10万元奖励;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并取得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绿色板、“专精特新”专板的企业,另给予1万元奖励。第五条对挂牌“新三板”创新层的省外企

4、业将商事登记地、统计关系迁至红谷滩区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第六条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转层的,按照成功上市或挂牌阶段的奖励标准进行差额补足。第七条对成功辅导红谷滩区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证券机构分别按15万元/家、5万元/家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第八条对拟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并首次获得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按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当年在红谷滩区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区级财政新增贡献部分,且不超过500万元。第三章推动上市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企业境内外首发上市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

5、度起,按照其在红谷滩区年度净利润的2%,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50%,且不超过500万元;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在红谷滩区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第十条市外注册的境内上市企业及境外上市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不含上市公司负面清单企业)将商事登记地、统计关系迁至红谷滩区的,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按照其在红谷滩区年度净利润的4%,连续3年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区

6、级财政贡献部分,且累计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第四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在红谷滩区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第十一条区内已首发上市企业及商事登记地、统计关系已迁至红谷滩区的上市企业,本政策印发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企业在红谷滩区年度净利润100O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净利润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30%,且不超过3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第四章鼓励企业融

7、资和再融资第十二条上市企业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且募集资金投资在红谷滩区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第十三条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向发行股票、优先股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且募集资金投资在红谷滩区的,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对辖区企业引进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除政府主导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外)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五条对辖区企

8、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融资额的1%。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发行绿色债券、双创债券、碳中和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型债券的,按融资额的2%。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上述奖励可用于企业奖励高层管理人员。第五章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第十六条对上市企业及“新三板”挂牌企业投资符合红谷滩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第十七条对上市、拟上市企业,挂牌和拟挂牌企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办理、开具无违法违规证明等事项,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拟上市企业、挂牌和拟挂牌企业在符合市

9、场化原则的基础上,区级产业发展基金优先给予投资支持,并优先给予财园信贷通、科贷通等融资支持。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政策“上市企业”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沪深北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上市公司负面清单企业“以省级主(监)管部门相关文件认定为准;“挂牌企业”是指其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拟上市、拟挂牌企业是指纳入省、市、区重点拟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已与证券机构签订上市或挂牌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

10、运作的企业。第十九条本政策与红谷滩区出台的其它政策中存在奖励措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第二十条企业须如实、完整、及时提供奖励申报材料,取得的奖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企业须承诺自获得奖励之日起10年内不得将企业登记、税务、统计关系迁出红谷滩区,否则应退回全部奖励资金。对违反承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5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并列入红谷滩区诚信体系黑名单,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一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政策再做相应调整。原关于印发红谷滩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红谷府规(2022)1号)同时废止;对符合原政策第八条规定且未申报兑现奖励的企业,可按本政策第八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政策由南昌市红谷滩区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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