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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多层次、全方位满足不同类型乡村振兴建设主体融资需求的服务体系,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建设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扶持我县乡村振兴项目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XX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工作方案等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资金”),是指由县级统筹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县乡村振兴建设的信贷
2、力度,对合作银行根据本办法为乡村振兴建设主体提供贷款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按一定比例予以分担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XX县乡村振兴局签订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向加入乡村振兴风险资金信用贷款名单内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第四条风险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在银行开设账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于上级下达的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风险资金运作过程中获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按“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年年底汇总上缴县财政,由县级统筹用于乡村振兴领域。合作银行提供10倍风险资金数额的授信额度;经联席会议讨论认可后,可适当放大风险资金数额倍数,最高不超过
3、12倍,由资金运营管理平台对贷款额度进行总规模控制。第五条建立“XX县乡村振兴信用贷款风险资金池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合作银行为名单内的对象提供贷款(以下简称:“资金贷款”)O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本金净损失,是指合作银行为池内主体提供贷款,逾期后获得贷款的主体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合作银行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所有法律规定的追偿手续后仍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本金。第六条风险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省、市、县确定的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导政府、金融机构共同支持乡村振兴发展。第七条风险资金设立
4、期与存量贷款期限一致,本办法有效期满后,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存量贷款期满后,按照相关程序对风险资金进行清算,结算后1年内按实际结余退还县财政。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建立风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科工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县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合作银行组成。联席会议由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召集,每年定期、不定期召开,研究讨论风险资金有关政策措施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XX县乡村振兴局作为资金运营管理方,负责风险资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成员工作职责: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开展工作,并指定专人建立信息
5、沟通机制,做好风险资金管理工作。(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总协调,统筹管理风险资金;协调解决风险资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审核申请加入资金贷款的名单主体和合作银行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确定;负责风险资金(含利息等)年初预算入库申报,开展风险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协调风险资金与合作银行的合作关系;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农业经营主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加入名单。(二)县财政局:负责风险资金的筹集、划拨、补充;协助审核风险资金补充资金方案、变更资金规模;负责对风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县科工商务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XX县产业发展规划,根
6、据国家商务政策及发展规划,负责推荐和协助核定符合条件企业加入名单。(四)国家税务总局XX县税务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供的预提交联席会议审定主体名单,协助提供对应的主体名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五)县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关系。(六)中国人民银行XX县支行:指导和协调合作银行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对工作突出的银行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政策支持力度。(七)合作银行:加强对乡村振兴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的管理,每月初向县乡村振兴局报告上一月风险资金的余额及使用情况,为资金使用提供决策依据。积极推广和宣传风险资金信用贷款;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开立风险资金专用账户;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必要时对申
7、请资金贷款的主体进行调查与跟踪。1 .为名单内主体开展资金贷款业务及提供多样化融资性服务。资金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不高于金融机构运用其他资金发放的同期同档次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2 .对名单内申请资金贷款的主体资产、信用情况自行独立评审;3 .定期向县乡村振兴局报告资金贷款的发放情况,由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全县资金贷款额度予以备案;4 .提请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启动资金贷款的补偿程序;5 .及时将不良贷款追索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6 .监督相关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按规定做好相关资金贷款主体的贷后跟踪和管理工作;7 .每年年初向县乡村振兴局提交上一年度资金贷款的工作总结;8,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
8、法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在风险资金设立期限内,若合作银行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不力的、或未能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的,县乡村振兴局有权提出终止合作意向或撤销在该银行设立的风险资金专用账户,由县乡村振兴局将终止合作银行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第十条鼓励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开展乡村振兴风险资金池信用贷款业务。(一)各商业银行认同并自愿履行本办法所规定合作银行职责,在风险资金设立期限内均可申请作为风险资金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必须完全遵守相关合作协议。(二)经联席会议审定批准后,由各商业银行与县乡村振兴局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期限至风险资金设立期满。第三章加入名单条件及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加入名单的条件:(一)企业
9、条件。1.基本条件: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2.除符合基本条件以外,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承接XX县乡村振兴(特别是“九大攻坚”、乡村振兴示范带、摞荒复耕)项目的企业。贷款主体应为联席会议核准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本类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
10、;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正式注册并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有稳定的还款来源;资信状况良好,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3,在信用平台(信用中国、信用XX、信用XX)中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经合作银行筛选后向县乡村振兴局推荐,按照企业加入名单的程序予以办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承接XX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美丽乡村改造、农房风貌提升等乡村振兴项目的企业予以扶持(对其他符合县委、县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予以支持);对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等国家和省、市、县限制发展行业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对列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或当年被行政处罚的企业
11、不予支持。(二)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有在XX县发展农业产业意愿和经营能力的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本类贷款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以户为贷款单位;2.借款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年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含);3资信状况良好,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贷款余额、无不良担保余额、无恶意拖欠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4.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5.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规定。(三)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主体为联席会议核准的,符合贷款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第十二条申请加入名单的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主体按照要求向合作银行提交书面
12、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二)合作银行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出具加入名单意见;(三)合作银行将名单报县乡村振兴局审核汇总后提交联席会议审议,最终确定名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主体加入名单时间以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时间为准。第十三条县乡村振兴局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名单内主体有以下行为的,经核实后予以移出名单,不得重新申请加入名单:(一)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二)获得资金贷款后,不履行合同、不按期付息还款或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且造成风险资金损失的;(三)有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四)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资金行为的。第四章贷款额度及备案第十四条资金贷款额度及期限:所有资金贷款
13、只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发放的贷款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合作银行向名单内主体发放贷款的额度超出上述范围的,其超出部分不属于本办法资金贷款。(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机构无存量贷款的单户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有存量贷款单户贷款金额按比例由放贷银行实际调查后核准贷款额度。(二)承接XX县乡村振兴(特别是“九大攻坚”、乡村振兴示范带、摞荒复耕)项目的企业(含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U)OO万元。(三)有在XX县发展农业产业意愿和经营能力的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如果有带动其他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5户以上,可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五条合作银行于每月初,
14、将上一月资金贷款情况,包括贷款合同等材料汇总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录入备案。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录入备案后,县乡村振兴局向合作银行出具受理成功通知书,成功录入备案后的资金贷款方可享受风险资金代偿。县乡村振兴局对资金贷款总规模进行控制,在规模达到90%时,向合作银行发出预警。资金贷款规模以风险资金余额10倍数额为上限。超出部分在联席会议讨论认可企业项目可行的情况下,适当放大风险资金余额倍数,但最高不能超过12倍。如不符合的情况不再提供备案及风险代偿。第五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十六条主体通过风险资金获得的贷款只能用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采购原材料、自主创新、技术改造等,严禁用于转借他人和资本市场上
15、的投资等。如发现主体挪用或改变资金贷款用途的情况,县乡村振兴局有权要求合作银行提前向主体收回贷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七条合作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信息传达机制,并对贷款主体的以下预警信息进行监控。(一)企业、镇、村经济组织: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存在虚增实收资本、抽资逃资现象;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二)脱贫户或重点监测户:出现还本付息逾期;存在违法经营或经济、法律纠纷;个人声誉出现负面信息;认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现象。当出现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合作银行应书面报告县乡村振兴局,共同商讨应对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必要措施,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16、第十八条当合作银行资金贷款逾期率(逾期贷款额/贷款余额)超过3%时,合作银行应立即书面报告县乡村振兴局,并暂停发放新的资金贷款业务;逾期率下降后,合作银行可恢复资金贷款业务。第十九条资金贷款风险补偿程序。(一)申请。确认借款人无法正常还款即列入不良贷款项目,由放贷银行履行诉讼责任,经法院立案后,申请启动风险资金补偿程序。合作银行向县乡村振兴局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并提出代偿申请。(二)审核。县乡村振兴局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及法院生效的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定、调解等其他生效的合法裁定后,对不良贷款项目进行调查核实,汇总相关资料,由县乡村振兴局报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县政府批准。(三)代偿。XX县乡村振兴局根据县政府批复,于5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