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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常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常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常州竹林西路51号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及年限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区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接待组织、接待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旅游线路开发。一般经营项目:火车票代理,门票代理;会议服务,展览展
2、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庆典活动策划;礼仪服务;摄影、摄像服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经营年限:30年。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2500万元人民币,由股东分两次足额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额及方式:股东名称认缴情况第一次出资第二次出资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股比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940货币37.65002013.8.16货币4402013.12货币1560非货币62.415602013.12非货币公司增加、减少及转让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3、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常州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320400000000708出资方式:货币及实物出资额:2500万元出资比例:100%出资期限:2013年月日前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任命公司董事或监事;(3)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4)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4、5)有权查阅股东决议记录及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书面决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条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任命和免去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任命和免去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审
5、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9)对股东转让作出决定;(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11)修改公司章程;(12)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一条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推荐产生,由三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负责。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6、(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A)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第十四条董事任期3年(每届最长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五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全体董事参加。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
7、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参加,可由董事或股东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定事项须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对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三)、(八)、(九)项作出决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十八条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代理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
8、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A)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任命。监事对股东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向股东提出提案;(5)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9、讼;(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
10、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决定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七条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决定。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股东。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一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签字盖章: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