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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社会矛盾纠纷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处于矛盾纠纷凸显期,矛盾纠纷日益多元和复杂,许多矛盾纠纷如果解决不及时、不彻底
2、,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基层群众为矛盾纠纷到县、到市、到省,甚至进京信访的现象屡见不鲜,原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模式已经受到严峻挑战。全面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的现实要求。随着人民调解工作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定纷止争的作用和期望不断提高,一些重大、跨区域的矛盾纠纷将进一步汇集到县级层面,而“县级人民调解中心”又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利于县域内重大、疑难纠纷的化解,为不断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也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提供法律依据。为此,各级司法行政要本着“服务
3、为本、和谐为要、创新为重”的原则要求,形成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制度落实、保障有力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政府对社会矛盾纠纷的预警、化解和应对能力,有效遏制恶性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为促进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二、进一步完善机构职能(一)规范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结合我市实际,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应为“县(市、区)人民调解协调指导委员会”或“县(市、区)大调解体系建设指导机构”,不能以县(市、区)司法局的名义设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一名称为
4、“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二原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和驻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派出机构统一更改为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法院(庭)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使用“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1)”印章;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XX检察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使用“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2)”印章。驻法庭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或以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派驻的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其印章分别以XX县(市、区)人民调解委员会(3)、(4)、(5)依次排序加以区分。(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不
5、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
6、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四)形象标识。为促进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开展,应按照XX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外观形象标识和卷宗档案范本的要求对外观形象标识和内部的工作制度及人民调解文化宣传内容进行规范,做到名称、标识、徽章、制度、程序、文书格式等工作内容
7、的统O三、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行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以下工作运作机制。(一)预防机制。坚持条块结合,定期进行全方位大联动排查,及时掌握矛盾纠纷,把握工作主动权。推行重大矛盾纠纷“五大”预防机制。一是预测,即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及重大恶性事件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和预测;二是预报,即将预测到的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是预案,即在矛盾纠纷发生或升级前,迅速制定处置预案,避免事发后再商量对策的被动局面;四是预警,即建立以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为主体的预警队伍和纠纷信息员队伍;五是预防,即通过早做工作把各种矛盾纠纷和重大恶性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二)调处机制。一是
8、分级调处机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委会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乡镇(街道)调委会及时调处;跨乡镇、跨行业等重大疑难纠纷由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分流到有关部门处理。二是联动联调机制。积极与综治、公安、安监、住建、信访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调会议制度,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对于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导调解。三是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矛盾纠纷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演练和完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应急机制,真正做到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三)救济途径衔接
9、机制。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员执业伤害保险制度,落实人民调解员抚恤、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基金,用于化解涉案金额不大、当事人经济特别困难、易引发上访等不良影响的矛盾纠纷。建立救济途径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在调解不成时,知道下一步还应该用什么方式、去找哪里解决,并根据情况提供律师代理、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服务。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一)高度重视抓落实。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是省厅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作为全省先行先试单位,我市要在原来实践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前行,为全省此项工作的全面推开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把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作为一项人民调解工
10、作的制度创新摆上重要日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工作责任制,确定责任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确保组织建设规范,工作运行有序。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根据有关要求在9月底前将组织框架和运行模式调整到位,并报市局备案。(二)找准定位强保障。要全面把握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与工作任务,正确处理与县级人民调解中心的区别与联系,努力形成“职能突出、协作联动、优势互补”的工作局面。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设立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方案及要需解决的问题,争取支持。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解决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三)创新机制重实效。市局将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对照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要求,加快建设步伐,创新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充分发挥其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