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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第一条为规范福州港域船舶作业拖轮的使用,更好地服务航运业发展,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7)104号)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配备标准。第二条在福州港域内靠泊、离泊、移泊申请引航作业配备辅助拖轮适用本配备标准。第三条本配备标准遵循“安全、公平、经济”原则,拖轮数量和功率配置符合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I65-2013)对拖轮配置的基本要求,区别考虑福州港各港区自然特点以及船舶操纵难度,在切实保证船舶作业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港航企业辅助拖轮使用的经济性。第四条根据福州港域的通航条件和靠、离泊位船舶实际操作经验,结合国内行业标准和规范,经综合评估
2、制定的福州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见附表。第五条一般情况下以本配备标准为上限配置,作为相关计费的基本依据。第六条不需要引航且没有相关规定需要配备拖轮进行靠离泊和移泊的船舶,其靠离泊、移泊是否需要拖轮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自行决定。第七条下列情况,不适用于第四条的拖轮配备标准,另按其他要求实施:(一)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的;(二)船方或码头方因特殊地理条件、码头结构等原因要求增配的;(三)受船舶操纵性能异常、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影响需要增加拖轮配备的;(四)受恶劣的气象条件、特殊的水文条件及复杂交通流影响需要增加拖轮配备的;(五)无动力船舶拖带、抢险等特殊作业;(六)大型拖驳、桥吊船等其他类型特种船舶作业;(七)其他出于安全考虑的特殊作业情况。第八条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原福州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和使用规定(试行)(闽福州港运行(2017)40号)同时废止。附表:福州港域船舶靠离泊和引航或移泊使用拖轮艘数配备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