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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22号)文件要求,促进我区服务业快速发展,全面提升我区服务业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配套和补助性资金,实行分级负担原则。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管
2、理部门由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组成金山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区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初审转报、事中事后监管、项目验收等工作。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申报通知,负责对辖区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至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建立各自区域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负责对本区域项目库进行实时日常跟踪管理,及时向评审小组办公室反馈跟踪管理情况。第五条支持领域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3、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沪府办发20217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资源配置、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的项目。(二)支持上海市金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金山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金府办发(202123号)等文件明确的服务经济、数字经济、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项目。(三)支持滨海地区等转型发展重点区域文创旅游、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及现代农业等服务业发展。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功能性平台项目及服务业园区建设。(四)鼓励引导本区现代服务业提质增效,加大对规上服务业
4、企业培育,推动服务业扩大规模。(五)其他经区政府批准需要支持的事项。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引导资金将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一)对总投资额在100O万元以上,通过本区初审且获得市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级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50%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二)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并通过区评审小组评审及上述(一)中未获得市级支持资金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对经区评审小组确定的重点项目,按照单个项目资金支持不超过80万元的标准
5、予以支持。(三)支持服务业企业规模化发展,对上年度纳统的现代服务业企业,根据营业规模及增速分级给予奖励,最高15万元;鼓励平台型企业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每培育1家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四)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报区政府审定支持标准。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总投资是指经市评审小组或区评审小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第七条申报受理(一)各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的服务和初核工作,初核通过后提交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各初核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区评审小组根据申报情况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的项
6、目评估后纳入项目库,区评审小组通过邀请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严格把关。各级财政资金已经安排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对通过区初审且符合上海市引导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区评审小组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市级引导资金申请。第八条申请提交的材料(一)项目申请表、项目基本信息表(网上填写)。(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三)申报单位真实性及信用承诺函(需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五)项目建设实施地点的场地证明(自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房产证)。(六)项目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及上年度审计报告(规划类可不提供)。(七)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7、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贷款合同),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八)风险投资、成果专利、认定证书等相关文件(如:自有软件著作权或委外开发合同及开发方软件著作权)。(九)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文件(不列入核准范围内的项目以及研究、规划类项目可不提供)。(十)如项目涉及土建、加层、外立面改造等,需提供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的批复意见。(十一)如项目购置设备及试验加工过程中涉及环境影响(如噪音、辐射、三废排放等)需提供环保部门批复意见。(十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节能评审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等。(十三)规划类项目需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
8、证。(十四)涉及与其他机构合作或许可经营的须提供合作协议/批复或许可证。第九条资金拨付对经市评审小组审核同意、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市评审小组报备。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待市级支持资金首款下达后,区财政按照配套资金总额的40%先行拨付,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对通过本区初审但没有获得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补助的区级支持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商定支持金额,待区级引导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区财政先行拨付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根据验收结论,确认尾款拨付资金。第十条项目监管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
9、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企业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事中监管,推进项目实施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市评审小组。区评审小组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及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第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竣
10、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区评审小组办公室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按照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对项目进行审计、验收。项目单位申请验收需提交如下材料:(一)项目验收基本情况表。(二)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财务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等。(三)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
11、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区评审小组根据专业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获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将验收结论抄送市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项目单位应当在原计划完成时间一个月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区评审小组备案。第十二条项目变更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区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五)总投资额缩减20
12、%及以上。(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市级引导资金由市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区级引导资金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超额支持部分。第十三条项目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区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区级引导资金。对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区评审小组办公室向市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
13、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第十四条管理费用区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引导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审计、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艮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第十六条信用管理区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第十七条附则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3年1月I日至本办法生效之日期间立项项目,参照执行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