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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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发挥资金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陕西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名录、跨流域或跨市(区)、省委省政府确定或省水利厅确定的省本级实施的重大水利工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安排的财政资金(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及项目法人(实施主体)自筹用于项目的资金。第四条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预

2、防为主、失职必究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水利厅按照职责负责对省属重大水利工程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全过程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规划计划管理应加强投资计划安排及执行、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查控制、绩效管理、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财务审计管理应加强预算执行、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内部审计等工作的指导、监督;建设监督管理应加强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和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指导、监督。第六条项目法人(实施主体)是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

3、基础工作:(一)严格执行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二)按照规定及时筹集和申请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概(预)算、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三)及时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四)做好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管理,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自查,按照规定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五)依法接受水利、发改、财政、国资、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七条项目法人(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工程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规范资金日常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4、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第三章监督方式第八条省水利厅对资金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对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项目概(预)算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成本控制、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资产交付以及绩效目标实现等的监督管理。第九条省属重大水利工程资金的监督管理采取在线监测、督促自查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在线监测可通过财政云一体化系统、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督促自查是督促项目法人(实施主体)对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查;监督检查可采取资金稽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等方式。

5、省水利厅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第十条在线监测和督促自查按照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水利资金监督检查主要程序与方法:(一)听取直接责任单位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介绍,向相关单位询问了解情况;(二)查阅有关设计及批复文件,查阅计划文件及台账、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三)核查有关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结算票据、财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资产移交清单、绩效管理等以及按要求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四)实地、实物核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五)与相关人员座谈,走访周边群众,核查实施内容;(六)对发现问题线索组织延伸检查。第十二条水利资金监督检查结束后,资金监督

6、检查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整改要求及责任追究建议。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实施主体)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水利厅报送当年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工程进度及合同支付要求及时编报资金拨付申请文件,主要包括计划下达、项目实施、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及支付使用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报告。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实施主体)、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及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第四章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省水利厅对资金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法人(实施主体)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年度考核相挂钩。第十六条省水利厅加强与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健全资金长效协同监管机制。第十七条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设区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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