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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下同)财政建设,理顺县乡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鼓励乡镇回归主业,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建设财源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激发乡镇高质量发展的活力,强化乡镇财政绩效管理,规范乡镇财政运行,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政策支持,特制定我县新一轮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按照属地管理原贝L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事权,合理划分乡镇财政支出范围和责任,强化乡镇财政管理主体责任,逐步实现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二)坚持激励与约束机制相结合。既要突出财政体制对乡镇发展经济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坚持财税增收与激励奖补挂钩,又要合理
2、约束乡镇财政支出,在尽力而为的同时做到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有效降低财政风险。同时要锁定乡镇政府存量债务,规范融资举债机制,督促乡镇逐步化解政府存量债务,确保债务风险可控。(三)坚持预算与绩效管理相统一。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深化乡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加大预决算和财政信息公开,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绩效。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一)收入范围1.税收收入。乡镇财政税收收入为税务部门在乡镇辖区内当年征收的税费(不含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收入)的实际入库数(剔除免抵调库),具体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
3、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环保税的留县部分。其中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不纳入乡镇财政收入的计算范围。2,非税收入。乡镇范围内除税收以外的其他收入,具体包括罚没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污水处理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二)支出范围乡镇主要承担本区域政府运转所需支出及本区域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所需支出。主要包括:本区域内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住房保障、乡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治理和其他支出等。兑现县政府有关政策所需支出,除另有规定外,由县财政承担。三、体制结算办法(一)超收分成结算补助1.
4、收入核定。实行超收分成结算的收入是指各乡镇地方财政税收扣除县财政对乡镇所属的利废企业、回收企业有关政策扶持补助后的收入。2 .收入基数。以乡镇前三年税收收入平均数作为收入基数。当年税收留县部分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在县域范围内搬迁的,相应调整乡镇的收入基数。3 .超收分成办法。XX镇、XX街道、XX镇为一类乡镇,一类乡镇收入超基数部分按县、乡镇6:4比例分成;XX镇、XX镇、XX镇为二类乡镇,二类乡镇收入超基数部分按县、乡镇7:3比例分成;其它乡镇参照部门预算管理,不实施超收分成。(二)基本支出补助实施超收分成乡镇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为1.3万元/人.年,不足部分由乡镇体制结算资金安排;其它乡镇
5、的公用经费财政补助标准为L5万元/人.年。具体按各乡镇正式实有人数及当年基本支出预算定额标准计算安排。(三)非税收入结算补助1.罚没收入。将各乡镇(不含XX街道)行政执法罚没所得按收入实绩的留县部分全额给予补助,由乡镇移送部门处理的案件按其罚没收入留县部分的30%给予补助。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各乡镇(不含XX街道、XX镇、XX乡)宗地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给予补助,净收益的测算由县财政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明确,补助结算时间由县财政根据乡镇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和县级财力状况确定。3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乡镇所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按留县部分的
6、50%给予补助。四、其他专项支出补助办法(一)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和省市中心镇试点补助。每年分别安排省级小城市培育试点1000万元、省级中心镇试点150万元、市级中心镇100万元试点专项补助资金。(二)年度综合考核绩效奖励。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考核分类和上一年度乡镇财政综合考核结果,对综合发展型和绿色发展型乡镇分别进行排名,综合发展型乡镇排名前三名乡镇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工作经费;绿色发展型乡镇排名前三名乡镇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工作经费。(三)水质提优挂钩奖励。对XX乡、XX乡实行水质提优挂钩奖励,以上一年度XX乡、XX乡出境断面水质I类水的天数占比为考核标准,
7、天数占比超过92%的奖励20万元;超过94%的奖励25万元;超过96%的奖励30万元。(四)征地工作经费专项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XX街道、XX镇、XX乡专项征地工作经费。(五)其他专项补助。县财政每年安排XX街道300万元专项用于国家高新区建设;每年安排XX街道300万元专项用于街道日常运行管理;每年安排XX镇100万元专项用于南城建设运行管理;每年安排XX镇70万元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每年安排XX街道(管委会)70万元专项用于5A景区维护和日常运行管理。五、加强监督管理(一)增强体制约束力在乡镇体制实施过程中,除重大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外,原则上不再调整收支范围、收入基数和分成
8、(补助)办法。县财政每年按体制规定与乡镇进行结算,除另有政策规定及特殊性临时性困难外,县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其他经费补助。对各项补助收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资金性质和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土地出让金返还收入主要用于乡镇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二)规范乡镇财政管理行为乡镇要树立全局观念,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切实增强依法理财意识,完善网络化税收征管体系,进一步培育壮大财源建设。强化结余资金管理,盘活存量资金,统筹资金使用。加强和规范差旅费和夜餐费使用管理,推进预算、决算公开透明,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监督机制。(三)加强乡镇财政建设要高度重视乡镇财政建设工作,按照乡镇财政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抓好乡镇
9、财政机构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加强人员力量配备。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强化乡镇财政管理主体责任,提升乡镇公共财政服务平台运行效率,切实发挥乡镇财政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作用,有效提升乡镇财政管理服务水平。(四)抓好增收节支工作乡镇要进一步做好财源建设,积极落实垦造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相关工作任务,对未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乡镇,相应扣减其工作经费。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优先保障正常运转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禁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合理规划乡镇发展,审慎确立项目决策,严格控制乡镇无资金来源项目的立项和建设,坚持量入为出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得超过财力盲目上项目、搞建设,对于乡镇无资金来源的项目,县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未备案的项目不得施工。不搞面子工程、形象工程,不得举债建设,确需建设的项目优先考虑通过专项债券资金解决。六、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暂定三年。2023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