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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某县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根据福建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2年版)的要求,为做好2022年全县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保证该项工作实施的质量和效果,如期实现各项目标,特制定本监测方案。一、监测目的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我县城乡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二、监测内容(一)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1.水质基本状况监测监测范围2022年,全县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继续覆盖全县所有城区和所有乡镇。监测点设置监测点设置原则上保持稳定,与2021年基本一致,往年已设置的监测点要继续开展监测工作。城市饮用水水质监测:应涵盖城区内全
2、部市政供水和部分自建设施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每个市政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和多个末梢水监测点;每个自建供水设施可选择1个水塔或1个管网末梢作为监测点;每个二次供水设施选择1个水塔作为监测点。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优先选择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其次是其他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监测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市政供水设施供应的农村乡镇,只监测市政供水设施覆盖的农村末梢水)。每个乡镇(除城关镇外)设置24个监测点:集中式供水按照规模大小、水源类型、水处理工艺,结合供水人口等进行分层,按分层随机原则设置监测点。原则上,每个集中式供水工程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监
3、测点,每个分散式供水设施设置1个监测点。还应选择3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设置3个末梢水监测点),其中包括2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监测内容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开展水质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不要求)和氨氮指标监测。同时收集监测地区供水类型、监测点等基本信息。每个监测点干枯、丰水期各采集并检测水样1次。2 .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各地根据本地区历年监测水质状况,结合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区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检测频次和要求与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要求一致。3 .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继续按照福建省卫
4、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办疾控发明电2017107号)执行,每季度监测一次(全年共四次),并按时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二)水质检测能力调查开展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调查,包括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全指标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4项新增指标(高氯酸盐、乙草胶、2-甲基异茨醇、土臭素)的检测能力和实验室具备仪器设备情况等。三、结果分析和报告(一)监测数据报送将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全指标水质检测能力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监测信息系统”报送中国
5、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水质基线试点调查工作的监测结果及高氯酸盐、乙草胶、2-甲基异获醇、土臭素4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填报,数据由南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后,统一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的录入和一级审核,南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数据的二级审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上报数据的终审。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终审截止时限分别为4月30日和8月310;水质基线试点调查结果和水质检测能力调查结果报送截止时限为11月30日;所有原始资料需归档备查。(二)结果分析和报告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水质基线试点调查工作结束1个
6、月内,组织完成结果分析,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通报相关部门。并于12月底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疾控处;水质监测常规技术报告、基线调查技术报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爱国卫生工作所。四、工作要求(一)提高重视程度。饮用水水质是人民健康的重要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涉及老百姓“水杯子”问题,与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是法律赋予的责任,是掌握饮水安全状况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要从健康福建建设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出发,重视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好工作落实,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二)落实责任任务。要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7、,认真组织方案落实,进一步推进辖区内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建设,在完成每年两次监测任务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科学设置监测点,扩大检测频次和风险监测指标,及时获得能够反映本地区水质状况的监测数据和信息,为本地区饮用水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要落实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水质基线试点调查工作。(三)提升水质检测能力水平。要对辖区内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及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全面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水质实验室建设。要统筹考虑,将任务细化落实,配备与完成监测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完善饮用水健康风险评估预警体系,实施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准确、有效。(四)规范开展水质信息公开。要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的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简称水十条”的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作和配合,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实现县城区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末梢水质监测信息。(五)落实资金保障。要将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列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予以支持;城市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工作是地方政府的职责,要申请地方财政拔出资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