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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血相关法律法规输血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p献血者到患者 从血管到血管p国家献血制度 自愿无偿献血p各级政府职责 组织动员献血p采集血液规则 保护供者健康p制度人员器材 规范执业行为p临床血液使用 规范合理使用p违规依法处罚 执业尊规守纪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六条 对献血者,
2、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3、实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办法 第九条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用血计划,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第十条 各单位要开展公民献血法律、法规和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完成献血计划。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献血工作的组织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献血;
4、大、中专院校健康适龄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献血一次;现役军人献血按照军队献血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临床用血时,自献血之日起三个月后按照下列规定供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办法 (一)献血者本人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无限量免费用血。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二)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五年内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三)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者,根据临床需要,本人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
5、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献血者身体基本条件献血者身体基本条件 年龄18-55岁 体重:男50kg,女45kg 血压:90mmHg 收缩压140 mmHg 60 mmHg 舒张压 90mmHg 脉压差30 mmHg 脉搏:60-100次/min,节律整齐 血红蛋白:男120g/L,女115g/L 如采用硫酸铜法男1.052,女1.051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6、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p医疗机构的血液来源 由指定单位供血p医疗机构的血液管理 建立和完善管理p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 科学合理采供血p输血科(血库)的职责 入出储存数据准 p血液的使用管理要求 安全合理尊规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7、法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能够定期开会议。(有文件、人员组成、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参会人)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 184号p 第一章 总则p 第二章 输血申请p 第三章 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p 第四章 交叉配血p 第五章 血液入库、核对、贮存p 第六章 发血p 第七章 输血 总计三十八条总计三十八条 20
8、00 2000年年1010月月1 1日起执行日起执行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制定临床用血管理措施的依据。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八条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
9、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并签字。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RhD检查可除外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方可进行交叉配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人互相核对
10、;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己复核,并填写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输血记录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保存十年。(申请单、配血记录、发血单、入库记(申请单、配血记录、发血单、入库记 录等)录等)血液入库、核对、填写(入库时间、采血时间、成分、编码、血型(ABO、RH-D)、数量、有效期)贮存 血液出库、核对、填写(出库时间、用血科室、患者姓名、病历号、床号、血型、数量、编码、出库人、取血人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按、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
11、用冰箱内,并有明显的标识并有明显的标识。有效的管理、方便存取、以防差错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 科(血库)取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时,双方共 同签字后方可发出。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 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条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