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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区段)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实施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新雅街、秀全街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步云经济合作社,藏书院经济联合社,大坳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坳经济联合社,大涡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三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大涡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三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横岗横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西经济合作社(共
2、有),横岗横东经济合作社,横岗横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西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经济联合社(共有),红峰第四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经济联合社,朗头经济联合社,朗头朗西经济合作社,朗头朗中经济合作社,民主经济联合社,民主志塘第二经济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三经济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二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一经济合
3、作社,平岭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平岭头经济联合社,社岗经济联合社,社岗南二经济合作社,社岗南三经济合作社,社岗南一经济合作社,社岗南元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二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三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一经济合作社,社岗中北经济合作社,社岗中二经济合作社,社岗中三经济合作社,社岗中一经济合作社,石湖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石湖经济联合社,石湖坎头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水口川巷经济合作社,水口村经济联合社,水口村经济联合社、水口赖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赖屋第三经济合作社、
4、水口赖屋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水口大围经济合作社,水口红门楼经济合作社,水口赖屋第三经济合作社,水赖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水口巷尾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鸭湖第八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九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六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七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十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四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五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一经济合作社,鸭湖水边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第八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六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七
5、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六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六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经济联合社,新雅街东镜村高边经济合作社,东镜村镜塘经济合作社,东镜村上社经济合作社,东镜村西罗经济合作社,东镜村向北经济合作社,东镜村新西庄经济合作社,东镜村新西庄经济合作社、东镜村旧社经济合作社、东镜村西罗经济合作社(共有),东镜村中社经济合作社,东镜经济联合社,石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秀全街
6、马溪村东秀经济合作社,马溪村南岳经济合作社,马溪村位育经济合作社,马溪村西河经济合作社,马溪村西湖经济合作社,马溪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36.739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结合花都区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实际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如下:一、征收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步云经济合作社,藏书院经济联合社,大坳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坳经济联合社,大涡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三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二经济
7、合作社(共有),大涡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三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横岗横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西经济合作社(共有),横岗横东经济合作社,横岗横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西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经济联合社(共有),红峰第四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
8、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经济联合社,朗头经济联合社,朗头朗西经济合作社,朗头朗中经济合作社,民主经济联合社,民主志塘第二经济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三经济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二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平岭头经济联合社,社岗经济联合社,社岗南二经济合作社,社岗南三经济合作社,社岗南一经济合作社,社岗南元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二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三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一经济合作社,社岗中北经济合作社,社岗中二经济合作社,社岗中三经济合作社,社岗中一经济合作社,石湖第十一经济合作社,石湖经济联合
9、社,石湖坎头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北社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水口川巷经济合作社,水口村经济联合社,水口村经济联合社、水口赖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赖屋第三经济合作社、水口赖屋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水口大围经济合作社,水口红门楼经济合作社,水口赖屋第三经济合作社,水口赖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塘唇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水口巷尾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一经济合作社、水口元下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鸭湖第八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九经济合作社,鸭
10、湖第六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七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十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四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五经济合作社,鸭湖第一经济合作社,鸭湖水边经济合作社、鸭湖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第八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六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六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六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七经济合作社、鸭一第八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第五经济合作社、鸭一第七经济合作社(共有),鸭一经济联合社,新雅街东镜村高边经济合作社,东镜村镜塘经济合作社,东镜村上社经济合作社,东镜村西罗经济合作社,东镜村向北经济合作社
11、,东镜村新西庄经济合作社,东镜村新西庄经济合作社、东镜村旧社经济合作社、东镜村西罗经济合作社(共有),东镜村中社经济合作社,东镜经济联合社,石塘村第八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第二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第三经济合作社,石塘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秀全街马溪村东秀经济合作社,马溪村南岳经济合作社,马溪村位育经济合作社,马溪村西河经济合作社,马溪村西湖经济合作社,马溪经济联合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
12、为公路用地,用地报批组卷名称为惠州至肇庆高速公路白云至三水段(花都区段)。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一)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步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0714公顷(LO710亩)。其中农用地0.0389公顷(0.5835亩);建设用地0.0325公顷(0.4875亩)。(二)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藏书院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2.8594公顷(192.8910亩)。其中农用地12.7453公顷(191.1795亩);建设用地0.1141公顷(L7115亩)o(三)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坳第七经济合作社,大坳经济联合社属下的
13、集体所有土地2.0111公顷(30.1665亩)。其中农用地1.8926公顷(28.3890亩),其中耕地0.4748公顷(7.1220亩);建设用地0.1185公顷(L7775亩)。(四)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大涡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三经济合作社、大涡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大涡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一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三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二经济合作社、大涡太平庄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16.1226公顷(241.8390亩)o其中农用地16.1158公顷(241.7370亩),其中耕地0.1
14、315公顷(1.9725亩);建设用地0.0068公顷(0.1020亩)o(五)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横岗横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西经济合作社(共有),横岗横东经济合作社,横岗横南经济合作社,横岗横西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3.6434公顷(54.6510亩)。其中农用地3.5289公顷(52.9335亩);建设用地0.1145公顷(1.7175亩)。(六)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经济联合社(共有),红峰第四经济
15、合作社,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第一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三经济合作社、红峰第二经济合作社(共有),红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3.3115公顷(49.6725亩)。其中农用地2.6152公顷(39.2280亩),其中耕地0.2246公顷(3.3690亩);建设用地0.6963公顷(10.4445亩)。(七)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朗头经济联合社,朗头朗西经济合作社,朗头朗中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30.7285公顷(460.9275亩)。其中农用地30.1848公顷(452.7720亩),其中耕地0.7019公顷(10.5285亩);建设用
16、地0.5437公顷(8.1555亩)。(八)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民主经济联合社,民主志塘第二经济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三经济合作社,民主志塘第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7021公顷(10.5315亩)。其中农用地0.2236公顷(3.3540亩),其中耕地0.0419公顷(0.6285亩);建设用地0.4785公顷(7.1775亩)。(九)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平岭头第二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一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三经济合作社、平岭头第四经济合作社(共有),平岭头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所有土地0.9947公顷(14.9205亩)。其中农用地0.9938公顷(14.9070亩),其中耕地0.0594公顷(0.8910亩);建设用地0.0009公顷(0.0135三)。(十)拟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社岗经济联合社,社岗南二经济合作社,社岗南三经济合作社,社岗南一经济合作社,社岗南元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二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三经济合作社,社岗新一经济合作社,社岗中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