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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调查处置和倒查追究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全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严肃学校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防止和减少过错,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调查范围第二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学校出现的网络舆情事件、安全事件和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及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失职渎职等事件。倒查追究问责指对发生的各类责任事件和需要倒查的责任事项由下至上逐级调查相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对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不重视,推诿渎职
2、而导致事故或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的责任追究措施。问责对象为学校所有从事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人员。第三条发生事件的责任倒查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责任倒查:(一)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后果的群体性事件。(二)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事件、安全责任事故、网络舆情事件。(三)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四)计划、组织、安排、落实、协调、沟通、监督、管理等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出现不可弥补影响的。(五)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及时或汇报不准确造成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损
3、失的。(六)工作不配合、不协调、失职、渎职或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七)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八)缺乏调查研究,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学校决策的。(九)违反学校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问题。(十)其他需要进行责任倒查的情况。第三章事件调查第四条成立学校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事件调查专项工作小组,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及追究责任。第五条责任事件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及人员、事件的经过、直接经济损失及事件导致的直接后
4、果或事件导致的间接影响或损失。第六条调查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有责必究、惩前延后,归属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查究、归属办理的原则。第四章职责范围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学校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还需履行以下工作责任:(一)分管校领导的责任:落实主管部门的分管业务,确保学校教学秩序正常进行和学校财产安全及师生健康;解决联系部门、学院需解决的问题,对所管辖的部门和学院的教育教学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二)各部门(学院)负责人的责任:按照部门(学院)职责,落实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工作、安全防范工作、法规教育等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三)各级工作人员:按照相应的岗位承担各自的责
5、任。第八条事件责任认定:事件调查组根据现场调查取证、专家认定、会议讨论等综合研判分析,在查清楚事件原因的同时,界定事件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九条按照核实的事件责任,依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或会议讨论决定,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行政问责:行政问责的人员为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1 .部门内不团结,与其他部门工作不协作,影响工作正常开展;2 .因拒绝、放弃、推诿等情形而未完成职责内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 .未执行上级和学校领导指示、决策,影响政令畅通和学校整体工作部署;4 .对教职工提出的申报、建议等不办理、不答复,造成
6、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5 .因工作失职、渎职,影响校园稳定,出现失火、盗窃、食物中毒等事故;对所负责的范围内的教育教学、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迟报、瞒报、漏报、不按规定呈报;6 .在发生各种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师生生命财产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诿塞责,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7 .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资金,乱收费;8 .在工程建设、物资设备采购中,出现问题,造成损失;9 .在人事调配、职称评聘、科研项目评审、评优等工作中,不按程序,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10 .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二)教师问责:教师问责对象为所有任课教师。1 .职业道德水平不高,存在体罚和变相体
7、罚学生现象;2 .违反社会公德或其他与自己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3 .在质量抽测、督导评估、视导等重要活动中出现考核质量不达标,给学校声誉带来严重影响;4 .因教学不当引起学生、家长上诉、上访;5 .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有违规收费行为;6 .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学校做出的决定或安排的工作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给工作造成损失;7 .在学校中闹纠纷,不团结,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8 .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三)行政后勤工作人员问责:问责对象为全校教辅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1 .学校师生到各部门(学院)寻求服务,而部门(学院)未履行职责,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教学及其他
8、工作造成一定影响;2 .未认真履行职责,对师生寻求服务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给予明确答复;3 .因工作不认真、不细致,造成师生反复寻求服务的;4 .因工作人员失职、推诿扯皮、行为失当等,影响教学及其他工作;5 .对要求限期解决有关后勤服务事项,未按期完成,且事先未说明情况,对正常工作或生活造成影响;6 .因不主动检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处置不当,造成安全事故;7 .对发生的事件不能及时汇报和应急处理不当,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严重;8 .在后勤服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9 .对学校安全防火器材设备设施保管、修缮、维护不及时造成损失;开关、电路电器、电闸、保险丝等不按时
9、检查、检修、校验造成事故;不经允许私自接电线、安装电器造成事故;食堂、店铺及饮用水不落实食品卫生法,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实验员对有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保管使用不当;在校内点燃明火、乱丢烟头造成事故;10 .应追究责任的其他事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重大影响。(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四)因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而未被采纳。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二)不服从上级指挥,玩忽职守,工作失控、渎职,造成事故或事态扩大。第十二条
10、.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诫勉谈话。(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职称申报资格。(三)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四)调整工作岗位,低聘或者缓聘,免职撤职。(五)给予行政处分。(六)经济赔偿。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责任轻重、损失大小,按一定比例实行经济赔偿。(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第十三条问责程序启动后,校长或分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应当督促问责对象汇报情况,听取问责对象意见。校长或分管该问责对象的校级领导听取情况汇报和意见后,认为问责事实清楚的,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问责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纪委办公室在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1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通知问责对象。问责对象对处理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意见起七日内,向学校纪委办公室申请复核。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五条学校之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