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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促进教育 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 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全省教育科学研究 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 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坚持目标管理与 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 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开拓创新, 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发展和繁荣教育科学服务。第三条设立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旨在搭建教育科研平 台,回应
2、国家和社会需求,更好地探索规律、破解难题,引 领教育科研发展方向,凝聚教育科研力量,培养教育科研人 才。第四条组织实施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应该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科研专家学者的作用,采 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立项的 机制。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教育科学规 划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繁荣发展教 育科学的政策措施,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作出决定;(二)领导制定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事业发展规划;(三)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四)领导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奖工作;
3、(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六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 教育科学规划办”)作为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办事机 构,负责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一)制定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二)组织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检查指导 与结题鉴定工作;(S)编制课题经费资助预算,确定课题资助方案;(四)组织全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五)开展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交流和推广活动;(六)完成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工作、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各市(地)、县(区、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基础教育、
4、中等职业教育规划课题立 项推荐和课题管理;各级各类学校、省直相关单位及其他机 构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课题立项推荐和课题 管理。其主要职责:(一)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申请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及申报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奖;(二)审核申报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S)为课题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指导课题组 开展研究工作;(四)配合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进 行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五)完成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委托的其他工作。第八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指导与检查、结 题验收、成果鉴定及评奖等都要逐级进行。省教育科学规划 办不受理越级报送或个人直接报送的课题和评奖材料。
5、第九条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建立专家库,成立学 科专家组,聘请专家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 及评奖进行评审,对研究过程提供学术咨询与指导。专家组 成员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届满后再次聘任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三 年。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省教育科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和 学科专家组专家履行职责情况,对专家组进行动态调整。学科专家组的职责是:(一)定期开展教育科学学科发展状况调查,提出需要 研究的重大教育科研选题;(二)参加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提出课题资助 建议;(S)协助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实 施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估意见
6、和改进建议;(四)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审核和评介;(五)评审优秀教育科学研究成果。第三章课题类别、选题与研究时间第十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设立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 般课题、基础教育教研专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省教育行 政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经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定,采 取设置委托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设置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 两类;涉及较为重要或相对薄弱的其他领域、学科,经省 教育科学规划办审定,采取设置专项课题的形式单独立项, 专项课题设立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第十一条重大课题一般以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理 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课题研究要对教育行政部门的重 大决策、教育科学的学科建设和教
7、育教学质量的大面积提高 等具有重大促进和推动作用。重点课题的研究要对促进教育 改革和发展、促进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教育教学 质量具有重要价值。一般课题要与研究者自身教育教学实践 相结合,适应教育科学发展需要,预期成果明确。基础教 育教研专项课题用于支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申报,其具 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青年专项课题专门用于支持35周岁 以下的青年科研人员申报。第十二条选题与研究时间。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 以指导实践和服务决策的应用研究为主,注重基础理论创新 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鼓励团队协作研究,支持以成果 开发、推广为目的的研究,力求选题具有原创性、开拓性, 避免低水平重。研究
8、时间原则上要求二至五年。第四章申报第十三条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主持人应符合以 下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享有我国公民权,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科 研机构、教学研究机构、教育行政机构及其直属单位、其他 相关单位工作的在职人员;(S)能够参与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组织、实 施课题研究的能力。(四)没有以主持人身份承担的在研省教育科学规划课 题或以第一课题组成员身份参与的研究内容相近的课题;在 上个五年规划期间无课题无故流失记录;在其他省级学术机 构无主持的相同题目或研究内容相近的在研课题。(五)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必须具有 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不
9、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课题研究领域专家 书面推荐,其中,中职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校的课题申请人可 由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省青年专项课题申请人年 龄须在课题申报截止日期当日未满35周岁。第十四条课题承担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为课题组完成研究任务提供信誉保证;(二)能够为课题组提供研究经费等必要条件;(三)在上个五年规划中,对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与管理 认真负责、信用良好。第十五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年度立项制度,采用 网络申报的形式进行。第十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 申请课题的主持人进行审查,对课题设计论证等填报内容进 行审核
10、并承诺提供研究经费等研究条件、承担课题管理职能 及信誉保证,然后报送上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各市(地) 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教育科 学规划办”)、大中专院校和其他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 门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申报的课题进行初审把关,在规定期 限内统一提交申报材料。第十七条重大课题全部为省资助经费课题;重点课题 和青年专项课题分省资助经费课题和承担单位资助经费课 题两类;一般课题全部为承担单位资助经费课题。申请省 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供配比研究经 费的承诺;申请承担单位资助经费的课题,承担单位须出 具单位资助经费的承诺。第五章评审第十八条 课题申报受理期限
11、一般为10个工作日,逾 期不再受理。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九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每次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进行评审,也可根据实际需 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 动申请回避,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 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一)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课题的;(二)评审专家是课题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 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第二十条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青年专项课题的评审程 序为:(一)形式
12、审查和分类。对申请人、承担单位、课题选 题等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课题进行分类。(二)同行专家网络盲评。依据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立 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进行匿名评审,通过匿名评审的课题进入 专家会议集中评审。(三)专家会议集中评审。通过审阅课题申请评审 书对盲评结果进行二次评审。(四)审议。召开省教育科学规划办主任会,审议专家 会议评审结果。(五)公示。拟立项课题网上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 日。在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课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教育 科学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经调查核 实后予以回复。(六)审批。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省教育科学规划领 导小组审批下达。第二十一条一般课题由市(地
13、)教育科学规划办、有 关单位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评审,择优推荐,最终立 项结果由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审定。第二十二条 在课题评审工作中,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 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一)不得干扰正常的课题评审工作;(二)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评审情况;(三)不得私自留存或违规使用课题评审资料;(四)不得收受礼金、礼品或接受宴请。第六章经费第二十三条申请省教育科学规划资助经费并获批准立 项的课题,承担单位至少按1: 1配比研究经费。各地教育 行政部门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所辖地区中小学校及幼 儿园的获资助课题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匹配。承担单位资助 经费课题的所需经费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提供。第二十
14、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 定,按相关单位的财务制度办理。课题经费使用范围包括:(一)国内调研费、差旅费;(二)邮费、图书购置费,资料复印、翻拍、翻译费等;(S)小型课题会议费;(四)成果印刷费;(五)劳务酬金及咨询费;(六)课题结题及成果鉴定费;(七)课题成果出版补助费;(A)其他符合相关制度的合理支出。第二十五条在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范围内,课题主持 人可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和调整课题预算。课题主持人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课题资助经费的具体 使用情况行使审核、监督、检查职责。课题主持人、承担单 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第二十六条 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
15、规定予以撤销的课 题,追回下拨的资助经费。课题主持人无法退回的,由做出 信誉保证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七章过程管理第二十七条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教 育科学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 课题管理工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分别委托市(地)教育科 学规划办、各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 责所承担的本地、本单位课题的日常管理。课题主持人要按 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第二十八条 课题主持人接到课题立项审批通知书后, 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 组织召开课题开题会,并及时将开题报告和按评议专家意见 修改的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
16、逐级上报至省教育科学规 划办。第二十九条 开题会由市(地)教育科学规划办或大中 专院校、有关单位的教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课题承担 单位具体承办并承担相关费用。评议专家一般为3-5人。 开题前,课题主持人要将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开 题会筹备方案报上述有关课题管理部门审阅,接受其开题指 导。开题报告和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方案)按省教育科学规 划办制定的统一格式撰写。第三十条课题开题会的基本程序为:(一)宣读课题审批通知书;(二)课题主持人作开题报告;(S)专家提问和课题组答辩;(四)专家评议并反馈意见;(五)课题组表态发言。第三十一条省教育科学规划办每年组织对课题主持人 和课题主要参加人员的教育科研